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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普漫斯资管领受警示函 基金业务存在4点不当行为

5月27日,浙江证监局对浙江普漫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普漫斯资管”)出具警示函。

私募基金

警示函显示,浙江普漫斯资管在开展私募基金业务中存在4点不当行为:一是未如实披露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的情形,未向投资者披露基金财产涉及的抵押资产的重大变化情况及私募基金管理人与投资标的之间的具体关联关系、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二是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存在夸大宣传产品担保措施的情形;三是存在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的情形;四是在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并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情形。

浙江普漫斯资产的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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