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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

据辽宁日报7月19日消息,近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外发布,深入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患者用药负担,缓解群众看病贵难题。

药物制度

《意见》明确提出,省域内各类各级医疗机构全面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仅限于公立医疗机构,还包括纳入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不仅限于基层医疗机构和村卫生室,还包括二、三级医疗机构;不仅限于综合医疗机构,还包括专科和妇幼保健机构;不仅限于西医医疗机构,还包括中医院。

《意见》要求,各类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在数量上和采购金额上均要达标,以突出国家基本药物的主导地位。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公立的和纳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非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村卫生室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数量比例应达到80%以上、采购金额比例应达到60%以上。

二级综合医院及中医院应分别达到65%以上和35%以上;三级综合医院及中医院应分别达到53%以上和20%以上;专科医院及妇幼保健院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数量比例应达到53%以上,采购金额比例比照同级别综合医院可下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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