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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政府投资管理条例发布 加快激发社会投资活力

据天津日报8月2日消息,7月31日,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将有利于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投资管理提供法制保障。

投资管理

条例明确了政府投资的资金投向和安排方式,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

条例建立健全科学、高效的政府投资决策程序。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期财政规划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结合财政收支状况,统筹安排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规范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的基础上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条例强化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严管项目实施,严控投资概算,严格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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