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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加强村庄规划管理 村民新建住宅不得超过3层

据海南日报8月6日消息,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日前公布《海南省村庄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初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根据《条例》,村民一户拥有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村民新建住宅不得超过3层,高度一般不超过12米。

住宅建设

《条例》旨在加强村庄规划管理,实施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优化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推进城乡融合及乡村振兴战略。

《条例》提出,村庄规划可以以一个或几个行政村为单元编制,与紧邻城镇共同编制,或者根据《条例》相关内容,从村庄实际需求出发,选择性编制。村庄规划内容可以包括:提出村庄发展定位,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人居环境整治目标,主导产业方向等;落实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和村庄开发边界,以及建设用地、耕地、林地等规划控制指标,优化村域用地布局;明确村庄总体风貌定位,细化产业用地、村民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布局,确定村庄开发强度、规模和建筑风貌等管控要求等。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村民住宅建设。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定期在本村对可供申请的宅基地和已批准的宅基地宗数、面积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接受村民监督。村民一户拥有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75平方米,鼓励保留适当前庭后院,前庭后院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具体宅基地及前庭后院用地标准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同时,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民族风格、地方特征、时代特色等组织编制本地区村民住宅通用设计图集或者标准设计图集,向村民无偿提供,鼓励推广应用。村民住宅应当与自然环境相协调,村民新建住宅不得超过3层,高度一般不超过12米。鼓励住宅采用坡屋顶建设。

此外,土地入市方面,村庄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作价出资、作价入股等方式,交由建设单位和个人使用,用于符合产业政策和空间规划要求的产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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