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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核算估值指引公布 商业银行可参考本指引

中国银行业协会理财业务专业委员会(下称委员会)8月5日就《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核算估值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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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资管新规及其配套细则的要求,银行理财产品将实行净值化管理和公允价值计量。为落实新规要求,制定统一的行业核算估值指引,建立完备统一的行业估值标准,委员会组织开展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核算估值指引》课题研究工作,牵头行包括六大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等。

根据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估值、确认和计量理财产品净值时,可参考本指引,但不能免除其作为估值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商业银行作为估值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定期评估估值质量,并对估值价格进行检验,防范可能出现的偏差。

征求意见稿明确,商业银行对管理的不同理财产品持有的同一种底层资产的估值原则、程序及技术应当一致。估值技术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除非变更估值技术或其应用方法能使计量结果在当前情况下同样或者更能代表公允价值。商业银行改变估值技术时,应本着最大限度保护理财产品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及时进行临时公告。

征求意见稿称,金融资产和负债坚持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商业银行可以在会计准则和监管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摊余成本对资产或负债进行估值。

不过,选取摊余成本法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会计准则允许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其他金融负债。二是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允许采用摊余成本进行估值。

此外,中国银行业协会透露,《商业银行会计核算业务指引》目前正在编制中,待完成后择机向会员单位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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