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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院管理办法发布 促进互联网医院健康发展

据上海市卫生健康委8月13日消息,根据《执业医师法》《侵权责任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为规范和推进本市互联网医院健康发展,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2019年6月25日上海市卫生健康委第7次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

互联网医院

办法所称“互联网医院”包括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医院开展的诊疗服务应符合实体医疗机构或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执业范围内,主要包括:常见病和慢性病患者随访和复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信息管理规范、职业道德规范,符合分级诊疗相关规定,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功能定位相适应。支持实体医疗机构通过互联网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第三方独立设置医疗机构的数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促进优质医疗资源上下贯通,提高服务便捷度,推动构建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

互联网医院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内部管理。互联网医院应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不良事件防范和处置流程,落实个人隐私信息保护措施,加强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内容审核管理,保证互联网医疗服务安全、有效、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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