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案件若干解释出台 进一步维护网络安全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消息,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明确对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解释》规定,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为“情节严重”,即可入罪。
《解释》共十九条,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主体范围;明确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前提要件;明确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入罪标准;明确了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行为方式;明确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入罪标准;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主观明知推定规则;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明确了单位实施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明确了相关网络犯罪的职业禁止和禁止令适用规则;明确了相关网络犯罪的罚金刑适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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