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助力信托业长远发展
11月22日,银保监会就《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暂行办法》共六章七十八条,除总则和附则外,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信托公司股东责任。包括信托公司股东资质条件,以及股东在股权取得、股权持有、股权退出各个阶段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
二是明确信托公司职责。包括信托公司在股权变更期间应履行的职责、应承担的股权事务管理责任、应履行的股东行为管理职责等。三是加强对信托公司股权的监督管理。包括明确监管部门股权穿透监管措施和手段,对信托公司股东或信托公司股权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可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四是明晰法律责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依据,规定信托公司股东或信托公司罚则等内容。
据悉,2018年原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8年第1号),信托公司作为参照适用机构,一直以来以此为依据进行主要股东管理。
此次《暂行办法》在《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基础上对信托业股权管理突出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具体来看,在信托公司股东资质条件方面,取消了境外金融机构入股信托公司应具备的“总资产不少于10亿美元”的数量型限制门槛要求;在金融产品持股情况上,《暂行办法》规定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金融产品的,该投资人不得为信托公司的主要股东;在关联交易管理方面,《暂行办法》明确信托公司关联交易分类及信托公司按照穿透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强关联交易认定和关联交易资金来源与运用的双向核查的要求;明确信托公司建立关联方名单管理制,完善关联交易内控机制安排等。
“此次《暂行办法》更加贴合信托公司股权监管实际,对信托业的长远发展有重要意义。”一中型信托公司从业人员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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