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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保险将迎新规 网贷平台业务面临压缩

伴随商业信用发展而问世的创新型险种——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下称信保业务)近年来呈现爆发式增长。但随着相关市场、相关区域信用风险的增加,这一险种背后所蕴含的相关风险,正越来越多地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

信用保险

上证报获悉,为规范相关业务经营行为,银保监会财险部修改完善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并于近期向各银保监局、财险公司征求意见。《办法》将信保业务进一步划分为“融资性信保业务”以及“非融资性信保业务”,并针对近年来发展迅速、引起较多争议的“融资性信保业务”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明确禁止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

“当前,财险行业将信保业务作为新的增长点,但保险公司在相关业务中却处于较为被动的角色,如果缺乏相应的规范性监管要求,容易让行业盲目发展,聚集很多风险。”普华永道中国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表示,《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防控行业风险。

网贷平台信保业务面临压缩

根据今年6月发布的《信用保证保险行业白皮书》,从2008年到2018年,国内信保业务规模从8.14亿元增长至692.07亿元,10年间增长了84倍。业内人士分析表示,信保业务的爆发式增长主要是由于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崛起。

融资性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为债务人在债务融资行为中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非融资性信保业务,指保险公司为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履约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的信保业务。比如,保险公司和网贷平台合作的信保业务属于融资性信保业务,而质量保证险等不涉及资金融通的业务属于非融资性信保业务。

然而,对信用风险的评估与防控并非保险公司所长。尤其是网贷平台的借款标的以普惠群体为主,更是加大了保险公司进行信用风险防控的难度。部分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时并不审慎,采取了相对激进的承保策略,一旦网贷平台出现风险问题,保险公司很可能成为风险的最后接棒者。

在此背景下,《办法》对融资性信保业务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办法》明确禁止承保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被保险人为自然人。业内人士分析称,这一规定或是直指近年来卷入网贷平台违约漩涡的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网贷平台信保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以P2P网贷平台为中介,为平台上的借款人(也包括线下业务合作方推送的借款人)和出资人双方提供信保服务的业务。其中,借款人为投保人,出资人为被保险人。

来自业内的消息显示,多家中小财险公司承保的网贷平台出现不同程度的违约情况,面临不小的赔付压力。去年以来,监管部门曾摸底险企承保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的总体情况,而《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防范风险,特别是避免出现大规模网贷风险。

一位财险公司相关负责人预计,随着《办法》的出台,再加上网贷风险的爆发,保险公司将进一步压缩这类业务,未来这类业务应该会逐渐退出市场,这样更符合投资者风险自担的理念。

险企风控能力有待加强

周瑾分析称,《办法》整体上加强了信保业务的监管,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进一步强化了准入门槛,让有专业能力的公司与规范的平台一起,将优质的信保业务做大做强。

相较于现行规定,《办法》从费率厘定、业务系统、合作机构管理、现金流管理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督促保险公司建立完善的信保业务管理制度。

“国内保险公司在信保业务上的管理能力普遍不足。”周瑾直言,一方面,这类业务的场景并不掌握在保险公司手中,而是掌握在与之合作的平台手中,大平台普遍不愿意将底层数据共享给保险公司,小平台的数据质量又欠佳,导致保险公司难以进行有效风控和合理定价;另一方面,信用风险是银行的强项,是保险公司天然的短板,由于缺乏数据与经验,险企的相应风控能力相对欠佳。

为进一步防控风险,《办法》明确表示,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时,需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这将有助于保险公司分析识别底层客户风险,从源头上将信用风险过高的客户阻挡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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