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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优化机构审批制度 推动营商环境改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推进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营商环境改善,银保监会昨日发布《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实施方案(试行)》(下称《方案》)。

审批改革

根据《方案》,在深入总结近年来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经验基础上,自2019年12月1日起,在上海、广东、天津等自贸区,对所有银行业和保险业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系统地、有针对性地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服务质效,激发市场活力;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提高监管效能;强化试点工作保障,确保试点启动后严格按照新的审批服务方式开展工作。

“优化审批服务”是《方案》的重中之重。对于银保监会负责审批的26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和银保监会指导地方实施的2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即《“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第379项至406项),《方案》明确,对新受理的行政许可事项,采取下放审批权限、精简审批材料、压减审批环节、压减审批时限、延长有效期限等改革举措优化准入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下放审批权限”主要涉及两方面:一是对于“384外资银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首席代表任职资格核准”事项,将非银保监会直接监管的外资法人银行董事长、行长任职资格核准由银保监会下放至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保监局;二是对于“387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事项,将政策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审批权限由银保监会下放至所在地银保监局。

“精简审批材料”则包含10项,其中市场机构最关注的两项是:外资银行调整业务范围时,取消其营业性机构开办人民币业务的审批;在拓宽保险资金运用形式时,保险公司境外投资申请材料中不必再提供偿付能力报告。业内人士表示,对于银行保险机构而言,调整业务范围和拓宽资金运用是关于公司经营、投资决策的重大调整,这方面审批的精简,能大大减少机构负担,有助于机构及时灵活调整公司相关业务战略。

除前端的简政放权外,监管部门提出,要创新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要从七个方面进行,包括现场检查中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加强非现场风险监测;强化常监管;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强化对融资担保公司和典当行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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