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国强: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规定将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国强12月24日在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上指出,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提升债券违约处置机制的市场化、法治化水平。
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相关规定将印发
刘国强指出,截至2019年11月末,我国债券市场规模接近100万亿元,是全球第二大债券市场;公司信用类债券规模超过20万亿元,也居于全球第二位。
刘国强介绍,近年来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抓紧建立健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相关单位都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果,形成了一些很好的经验做法并进行了推广。
他介绍,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起草的《关于公司信用类债券违约处置有关事宜的通知》将会很快印发,人民银行指导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制定的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持有人会议规程等,也将于近日正式发布。
在债券违约处置中要注重公平原则
“但有些制度还不够完善,迫切需要公司信用类债券部际联席机制作为工作重点加以推进。”刘国强指出。
他指出,在债券违约处置中要注重公平原则。一是债权人之间的公平。要处理好集体决策机制与单个持有人之间的关系,依法保障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平等受偿权;另外,也应当注意对债券持有人、贷款人等不同种类债权人的公平保护。
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公平。尊重契约精神,“双方尽责、风险自担”,引导债权人和债务人平等理性地处理合同关系,争取处置效果最优化,同时要利用好破产重整制度的积极拯救功能,完善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维护好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和再生能力。
三是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实践中,一些发行人企业为维护股东权益,通过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转让资产、违法担保放弃到期债权等方式恶意逃废债,导致债券持有人利益严重受损,市场影响非常恶劣。在这方面,将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统一执法,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对恶意逃废债的认定,加大打击力度。
构建多层次违约纠纷化解机制
刘国强指出,完善庭外重组方式,构建多层次的违约纠纷化解机制。庭外重组具有自主性和灵活性强、回收率高、负面影响小等优点。前期,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证监会等单位已在庭外重组制度建设方面做了很多工作。目前,债券展期、违约债券交易等市场化处置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也有了一些成功实践。下一步,要继续做好丰富市场化处置方式、健全处置配套制度完善违约债券交易机制等方面的工作。
“我们也希望与司法部门一起,积极探索设立违约债券调解机构,引入行业调解,提高庭外重组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同时运用好仲裁制度,形成非诉讼方式与诉讼方式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多层次债券违约纠纷化解机制。”刘国强指出。
此外,刘国强指出,健全违约前的风险防范与处置机制。从目前违约处置案例看,绝大部分都是违约后的处置,忽视了违约前的风险识别与防范。如果双方能够在违约前达成债券展期、置换等债务重组协议,可以降低债券违约,减少债券持有人损失,也可以为发行人恢复正常经营提供时间空间。
因此,要强化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要求,同时也要督促受托管理人和主承销商尽职履责,使债券持有人能够及时准确地评估债券的风险状况,实现债券违约风险的早发现、早识别和早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