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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市互联互通再进一步 符合条件银行可直接参与

债市互联互通再进一步:作为债券市场的绝对投资主体,商业银行可以绕过券商直接参与交易所债市交易了。15日下午,沪深两大证券交易所双双发布《关于银行参与交易所债券交易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提出,符合条件的银行可以直接参与债券交易,并自行办理债券交易结算。此前,银行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需要通过券商通道进行。

债券市场

据悉,此次通知所涉及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及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但未包含农商行。

银行有了两个新角色

该通知的发布被业内认为是“一行两会”此前发文推进银行在交易所参与债券交易事项的进一步深化。

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1月底,交易所债券市场托管面值12.2万亿元,约占中国债券市场八分之一;仅就非金融企业债券来看,交易所市场托管面值8.5万亿元,约占中国债券市场三分之一。

交通银行金融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唐建伟表示,从投资者结构来看,银行是债券市场的绝对投资主体,交易所债券市场的逐步壮大,银行对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参与程度也理应提高和深入,这也是深化金融供给侧改革,提升金融资源互联互通和推动金融要素自由流动,服务直接融资需求的客观要求。促进市场间的互联互通,也有助于银行将货币当局的价格调控信号“直接”输送到更加广泛的市场边界,提升货币政策执行的边际效果。

通知明确了符合条件的银行可以成为债券交易人或者结算参与人,直接参与交易。

根据通知要求,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具有相关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技术系统能够支持债券交易的开展;经营情况良好,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件,都可以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直接参与债券交易。

更进一步看,符合条件的银行可以成为结算参与人,不仅可以直接参与交易,并且可以直接办理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

不过该条件较为严格:须满足最近3个会计年度年末净资产超过200亿元人民币;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满足中国结算的风险评价要求;具有丰富的债券交易结算管理经验和专业的结算团队;相关业务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技术系统能够支持结算业务的开展等条件。

按照通知要求,银行可以有三种途径参与交易所债市。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和结算参与人的银行,可以直接参与债券交易,并自行办理债券交易结算;成为债券交易参与人但未成为结算参与人的银行,可以直接参与债券交易,并委托经中国结算认可的结算参与人进行结算;不具有债券交易参与人资格和结算参与人资格的银行,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参与债券交易,并通过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模式进行结算。

唐建伟说,过去银行间市场主要投资者为银行,而交易所市场的投资者主体为非银金融机构。两个市场之间资金传递的相对“隔离”,造成过去银行流动性偏充裕,而非银机构流动性偏紧时,两市资金价格则呈现价差扩大走势。这很大程度上是市场结构分割带来的流动性分层。随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深入参与,银行与非银机构之间资金跨市场流转更加顺畅,未来银行与非银之间形成流动性分层的风险将很大程度上得以缓解。

参与品种扩容股权转换类亦包含其中

沪深两大交易所新规的发布,不但打开了银行直接进入交易所债市的大门,还进一步扩充了可交易的债券品种。

通知表示,商业银行可参与品种包括: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现券的竞价交易,债券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等;以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作为投资标的的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与交易;以及上交所认可的其他品种的交易。

上述城商行金融市场部负责人表示,近期可转债和可交债市场已经异常火爆,银行资金如何参与其中,仍需要不同银行内部进行评估。

但问题在于,由于可转债存在转股的可能,如果一旦转股,那么银行自营资金就面临着直接投资股票二级市场的可能。这与商业银行法相冲突。

接近监管的人士就此解释称,银行资金进入交易所债市虽然可以买入可转债和可交债,但是并不能允许转股。“根据当前银行业的相关规则,银行不能直接持有相关权益类资产,因而,在转股前,银行必须及时卖出所持有的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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