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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管新规出炉 发行机制进一步简化

保险资管业期盼已久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昨日终于亮相。作为资管新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配套政策,《办法》在去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充分吸收了科学合理的建议,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保险资管业

多位保险资管机构掌门人在接受上海证券报记者采访时坦言,近期受全球疫情的影响,股票、债券和大宗商品等市场波动加剧,市场利率加速下行,给保险资金投资及保险资产管理带来了巨大挑战。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宏观环境,《办法》的发布,如同为保险资管机构送来了一场“及时雨”。《办法》丰富了保险资管产品的配置空间和投资渠道,拓宽了销售对象和销售渠道、简化了发行机制。这一方面有利于引导保险资金等长期资金参与资本市场;另一方面,也将促进长期资金精准对接实体经济,助力国家战略项目的发展,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明确三类产品 多途径对接实体经济

平安资管董事长万放对记者表示,《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对标资管新规、弥补监管空白、补齐监管短板。“《办法》提升了保险资管产品的标准化水平,加强了保险资管产品与业外同类产品载体的可比性,有助于保险资管机构与其他资管机构公平竞技。”

他认为,一方面,对照资管新规,《办法》对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进行了全面规范,进一步强化了对保险资管机构的责任要求与约束,明确权责边界,划定业务“红线”,有利于降低保险资金及保险资管行业的投资风险,提升运作规范化水平;另一方面,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的特点,《办法》细化了机构资质、产品运作管理、信息披露等内容,并在投资范围、能力监管、风险责任人等方面制定了更严格的规则。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

从产品定位和形式来看,《办法》主要将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主要面向合格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同时适度向合格个人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产品形式主要有三类: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

现阶段,我国正处在基础设施补短板、企业去杠杆、地方政府严控债务的复杂环境之中,迫切需要长期资金化解缺口,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而保险资管机构通过对实体经济和资本工具的投资,能有效对宏观经济产生积极的促进和影响。

在泰康资产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段国圣看来,《办法》明确的三类保险资管产品,分别通过债权、股权、公开市场等多种投资方式,多途径对接实体经济,有助于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特别是在当前抗击疫情的重要时期,长期稳定的保险资金无论在维持资本市场稳定、帮助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渡过难关,又或是在大健康、公共卫生等领域,都能积极开展投资活动,发挥重要价值。”

“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者范围的扩大,特别是将基本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长期资金纳入其中,有助于保险资管机构积极引导长期资金对接实体经济,服务民生建设。同时,也将激发我们作为专业投资机构的创新动力,运用投行思维开拓财富管理‘蓝海’。”新华资产总经理张弛表示。

简政放权 助力保险资管参与财富管理市场

多位大型保险资管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业内之所以期待《办法》出炉,还源于其在制度上对保险资管产品进一步简政放权。

比如,《办法》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发行机制。结合保险资管产品特点,推进债权投资计划和股权投资计划注册发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登记发行,取消了首单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核准要求。

又如,《办法》明确了保险资管产品面向合格个人投资者非公开销售,与其他资管产品保持一致,有助于保险资管机构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到财富管理市场的竞争中去。

“这意味着,高净值客户将成为保险资管产品的销售对象。这有助于为保险资管机构第三方业务带来新的规模和利润增长点。在现有机构业务基础上深耕细作,开发更多差异化、多元化的产品线,将保险客户转化为资管产品客户,有利于保险资管机构在竞争中占得有利位置。”张弛对记者说。

此外,在销售渠道方面,《办法》提出保险资管机构不但可以自行销售保险资管产品,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以及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代理销售保险资管产品。

“这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保险资管机构自身销售渠道建设的不足。”段国圣表示,相信在与保险集团协同合作下,通过联动多销售渠道的客群资源,未来个人财富业务亦将成为保险资管行业新的业务增长点。

规范产品运作 加强风险防控

秉持“放开前端、管住中后端”的监管思路,与资管新规强调资管产品风险防控的思路一致,《办法》针对保险资管产品的功能定位,提出了针对性监管要求。

一是压实产品发行人主体责任。要求保险资管机构符合投资管理能力要求,落实风险责任人机制,健全产品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将产品业务纳入内部稽核和资金运用内控年度审计。

二是全面规范产品运作。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看齐资管新规的相关要求,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产品发行、存续、终止清算等全生命周期管理。

三是强化产品服务机构职责。细化托管人、投资顾问等机构的资质和职责,同时对相关服务机构依法依规加强问责和监管。

四是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明确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细化信息披露安排。

五是落实穿透监管。要求保险资管机构应该有效识别保险资管产品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充分披露资金投向、投资范围和交易结构等信息。

万放表示,监管此举旨在落实责任,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因此在投资范围、能力监管、风险责任人等方面制定了更严格的规则,坚持严控风险的底线思维,也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切身权益做好制度保障。

据了解,作为规范保险资管产品的纲领性文件,《办法》旨在落实资管新规,明确三类保险资管产品的共性要求。

后续,银保监会还将择机发布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进一步细化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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