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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债务人不得从事法律职业

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官网发布了《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据悉,该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内地首次关于个人破产的立法。

破产清算

《征求意见稿》分为十三章,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简易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一百五十七条。

就申请个人破产的适用范围来看,《征求意见稿》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同时应提供破产申请书、诚信承诺书;收入证明、社保证明、纳税记录等材料。

此外,根据该《征求意见稿》,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一旦进行个人破产清算,债务人将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作出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的裁定之日止,在“限制消费行为”和“限制职业资格”两方面受到限制。

如“限制消费行为”方面,包括乘坐飞机商务舱、头等舱、高铁一等以上座位;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新建、扩建、装修房屋;旅游;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均在限制之列。

“限制职业资格”方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不过,债务人破产后并非“一无所有”。《征求意见稿》规定,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医疗、学习的必需品和合理生活费用;为职业发展需要必须保留的物品或者合理费用;对债务人有特殊纪念意义的物品等属于豁免财产。

就该立法的必要性,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表示: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贯彻落实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的需要;是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激发商事主体的竞争力和创造力的需要;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是建设诚信社会,保障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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