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伪造航班延误证明曝光 各方对定罪争论不一
近日,“南京警方抓获利用航班延误获取保险理赔款300余万元的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案件成为焦点话题。报道一出,对于李某到底“罪与非罪”立即引发热议。有人认为,李某合理利用规则,其行为不应该构成犯罪;也有人认为,李某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还有人认为,李某构成保险诈骗罪或诈骗罪。
刚刚,南京警方披露了更多细节。根据警方通报,李某并不仅仅如网上讨论,通过猜对延误航班获得理赔,而是存在多次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等材料,虚构航班延误事实,骗取巨额保险金等情况。
律师:该女子的确涉嫌保险诈骗罪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研究中心律师高恒表示,由于承保航班延误险的保险公司在进行航班延误险理赔时,并不会核实投保人是否真实乘坐该趟航班,甚至在仅提供部分证据证实航班延误时,保险公司就会直接理赔,该女子正是利用保险公司这一理赔漏洞,多年来骗取了300余万元的理赔金。根据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最新的警方通报,李某伪造航班延误证明等材料,虚构航班延误事实,从而骗取保险理赔金,毫无疑问,该女子涉嫌保险诈骗罪。
高恒表示,警方通报中已经证实该女子确实存在虚构航班延误事实的行为,而构成保险诈骗罪的情景并不局限于虚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标的,也可以构成保险诈骗罪。该女子利用亲戚朋友的身份信息购买了他们本不会乘坐的航班,虽然这些被保险人是真实存在的自然人,但被保险人将要乘坐该航班的行为均不真实,乘坐该航班并购买延误险也就不是这些被保险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法律并不禁止代买机票或保险的行为,现实中代买行为也十分常见,但虚假的购票及购买保险的需求,本身就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这便是虚构了航延险的保险标的。
举例说明,如果乘客今天在A地,欲从A地前往B地,让人代买机票和延误险并最终获取赔付显然不涉嫌违法犯罪;但如果乘客今天在A地,却让人代为购买B地到C地等不可能乘坐的航班及延误险,这本身就具有诈骗性质。因此,从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该女子的行为都涉嫌保险诈骗罪。
对于网上的争论,高恒解释称,法律条文也许并不尽善尽美,对于社会中出现的新型案件,现有的法律条文或者案例也许并不完全吻合,大家都是结合自己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在做判断和运用,这不会代表未来法院的审判观点。
警示:获取不当利益,往往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刚撰文表示,利用所谓的制度缺陷、技术漏洞,不劳而获,获取不当利益,往往最终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严重的将涉嫌犯罪。前有许霆盗窃案,今有李某涉嫌保险诈骗案为例。踏踏实实,合理合法的赚钱才是正道。
李刚认为,保险公司简化投保和理赔流程,虽然客户体验好了,但是留下了风控漏洞。本案中,只要保险公司在理赔程序中,严格遵循免责条款的规定,要求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提供相关单证(比如登机牌),恐怕就能避免大部分损失。因此,客户体验感固然重要,但是必要的制度管理和合规风险控制也不能少。
业内专家:保险公司应完善航延险设计
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分析称,航延险的两个特点使得该产品有天然的“漏洞”,容易诱发投机行为。一是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没有客观统一的标准,航延险采用定额赔付模式,使得投保一方可能“投机获利”。二是在对航空延误概率和程度的判断上,一些投保人有较之其他投保人、保险公司的信息优势,会损害保险市场的公平秩序。
对此,王向楠提出以下建议:
对于上述第一个特点,保险公司应当限制过高额度的投保(含重复投保),并对“高风险”投保人的真实乘坐飞机行为进行核查。
对于上述第二个特点,应当提高航延险产品的费率差异化程度,实时更新,同时考虑限制赔付率和赔付次数太高的人投保。
要实施这些措施需要,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从保险中介渠道获取投保人保单相关信息,保险行业应该加强保险信息系统和行业平台建设,借助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提升险企风控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