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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宝马醉驾撞人拖行案已移交检方

事发三个月后备受关注的湖南娄底“宝马醉驾撞人拖行”案有了最新的进展,根据新闻报道,娄底娄星区检察院的消息,该案已经于12月16日移交检方,也就是说案件已经进入到了审查起诉阶段,那么这起案件是发生在今年的9月2号深夜23:52左右,28岁的宝马车女司机肖某某穿高跟鞋醉驾追尾电动车,骑车的36岁女子谢某的衣裤被卡入到轿车的左前角,而肖某某在撞人后驾车逃逸,导致谢某被车辆生生拖行了一两公里,浑身是伤不省人事,直到被交警截停,而到目前为止受害者还在ICU里。

娄底宝马醉驾撞人拖行案已移交检方

根据伤者家属收到的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最值得注意的有两点:第一,就是犯罪嫌疑人除了当时的肇事女司机肖某某外,还有一人梁某某,这是此前各方报道包括警方的通报中都没有提及到的,当时警方是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司机肖某某刑拘,那么这个梁某某是谁?Ta在这起案件中是一个什么角色?是同乘人员还是跟肇事的肖某某打的那通电话有关?有待后续的披露,但可以明确的是警方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之一移交检方,说明已有证据证实其涉嫌共同犯罪,咨询律师方面表示不管是同乘人员还是通过电话教唆也构成犯罪。

第二,两人是以涉嫌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罪被移送检方的,暂时没有认定涉嫌故意伤害罪,那根据新闻采访的律师表示是否涉嫌故意伤害要看其拖行时主观是否知情,是否有故意拖行的可能,这是定罪的关键,比如整个过程中是否有刹车痕迹,当交警强行拦截下以后,当事人最原始的反应和情绪状态到案后最初的口供,全程监控视频显示当事人的精神举止反馈行为等等,要综合研判全案证据,如果没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实肖某某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应当以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来追究。其次,移交检方不代表已经定罪,律师方表示若检察院认为犯罪行为事实更符合其他罪名的构成要件,可以要求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包括法院也可以对检查机关所起诉的罪名进行变更,但前提是在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范围内,那最终能够定罪的只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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