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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规定国企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不超过8年

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三个部门联合发布了有关上市公司国有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方法,选聘方法中要求原则国有企业聘用同一个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连续超过8年。

三部门规定国企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不超过8年

选聘办法中提到,如果相关国有企业由于业务方面的需求,需要聘用同一个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对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前期审计质量,监管部门的意见,以及股东评价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在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以及法人治理程序之后,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的进行聘用年限的延长,但是聘用年限不能连续超过10年。

三部门此次发布的选聘办法所包含的内容主要是针对4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1。将质量的导向进行突出,遏制恶性的竞争。

2。将独立性的要求进行强化,使轮换的规定更加完善。

3。有效的促进竞争的公平性。

4。将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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