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班104天仅休1天病亡 亲属要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去年2月份,阿宝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阿宝从事油漆工作岗位,到了5月28日,阿宝在工地上工作,随即因为身体不适请假休息,当天因为病情严重被送往医院就诊,经过抢救无效于6月1日凌晨死亡。
面对这种情况,阿宝亲属将用人单位告上法院,要求某公司对阿宝的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一审法院查明,从阿宝整个病情发展分析,其系因感染肺炎链球菌导致后续发展成脓毒血症、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一审法院还查询到,2023年2月至2023年5月期间,除4月6日休息外,阿宝在104天的时间里均处于正常上班状态,显然,某公司对阿宝的用工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
其长时间紧密、连续、不休假的工作导致过度劳累,进而可能产生免疫功能受损等各类身体健康问题。某公司的违法用工行为显著增加了阿宝感染的风险,可确认某公司的违法用工行为与阿宝死亡之间存在一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遂酌情确认由某公司对阿宝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侵权赔偿责任,即39万余元,同时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故合计金额为40万余元。对于这样的判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目前法院二审已经公布,继续维持原判。所以该公司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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