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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要女儿五千保姆费给二婚前妻,按原标准支付

九旬且肢体残疾的邹爷爷,因生活无法自理,向独女邹大姐索要每月6000元赡养费,主要用于支付其二婚前妻作为保姆的费用。尽管对父亲过往有不满,邹大姐仍每月支付3000元并多次援手,但邹爷爷仍多次诉求增加赡养费。

每月要女儿五千保姆费给二婚前妻

邹爷爷因健康恶化,要求邹大姐将赡养费增至6000元,其中5000元为保姆费,由其二婚前妻担任。邹大姐失业后生活拮据,每月3000元已感重负,更难接受向父亲前妻支付保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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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邹爷爷要求赡养费合理,但5000元保姆费缺乏证据,且未签劳务合同。同时,邹爷爷有存款,邹大姐已支付10万元,当前赡养费能满足其基本需求,故不支持邹爷爷增加赡养费的诉求。

法院未支持邹爷爷增费请求,因其证据不足。同时,邹大姐降费请求亦被驳回,因其经济状况未突变,且一直按原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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