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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能太阳能归国有 强奸民意违反宪法(2)

黑龙江以法律角度规定风能太阳能归国有,惹来一片质疑声音。可是黑龙江和国家政府部门非但没有解开质疑,气象局公然表示支持风能太阳能归国有之说。在法律角度,风能太阳能归国有是违反宪法,极度不合理的,更强奸了民意,难以令民众信服。

之所以称风能太阳能归国有规定强奸民意,是因为黑龙江在制定地方性法规之前没有充分做到民主决策,而且公布法律规定,也没有做到咨询民意,即使百姓质疑风能太阳能归国有规定,黑龙江也没有出面澄清释疑,而是坚持己见。气象局非但没有维护百姓利益,更公然支持黑龙江提出的规定。难道风能太阳能归国有规定没有强奸民意吗?

之所以称风能太阳能归国有规定是违反宪法,是因为事实确实如此。我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民事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也就是说,在确定自然资源的归属,明确其所有权属性时,事涉公民与国家基本民事权利的界限,属于民事基本制度的范畴,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予以规定。所以,地方以立法角度规定风能太阳能归国有,其实也就是越权立法,是无效的做法,应责令修改。宪法的第九条的确规定了矿藏、水流、森林等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风能和太阳能不同,空气和阳光是人生存所必须的。而且也有学术观点认为,这类资源应该属于人类共有。

所以,于法于理,能太阳能归国有规定都是错误的,应该要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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