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守儿童遭杀 引发精神病者杀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2)
抱着一家团聚的梦想,可是却发生留守儿童遭杀悲剧,究竟是上天残忍还是凶手残忍呢?留守儿童遭杀,凶手被逮捕发现是精神病患者,那么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呢?留守儿童遭杀,是凶手的罪责,但是政府保护人民不力也是难辞其咎的。
在抓捕到凶手的时候,发现凶手廖某当时神情飘忽呆滞。据廖某家属和老乡说,廖某是精神病人,患有精神病史。《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如果证实砍杀两姐弟的廖某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廖某很大可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如果廖某杀人之后因为自己是精神病患者而不用承担刑事责任,那么留守儿童遭杀的责任该由谁买单呢?本来杀人即使不用填命,也必然离不开法律的严惩,现在精神病患者杀人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是否恰当呢?对于这个问题,是否有讨论的必要,值得人大深思,在制定法律时充分考虑到真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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