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高等法院"裁定:陈水扁3案定合并执行18年徒刑
股城网报道,台湾“高等法院”1日针对前台湾地区领导人陈水扁所犯下的相关案件,做出最新裁定:陈水扁于龙潭购地案被判刑11年、陈敏熏给款部分判刑8年、龙潭案洗钱部分判刑2年,台“高院”今天裁定应执行刑18年6个月,并处罚金新台币1亿5600万元。
台“最高法院”此前曾判决陈水扁在龙潭购地案的陈水扁前年间就已经因为龙潭购地弊案与陈敏熏买官案,裁定应执行有期徒刑17年6个月、并处罚金1亿5400万。不过,陈水扁在今年7月间又因为洗钱罪,被判有期徒刑2年、罚金300万元确定。陈敏熏给款案部分是8年徒刑,并科罚金500万元;今年7月判决陈水扁在龙潭案洗钱部分2年徒刑,并科罚金300万元。
陈水扁,曾任台湾民主进步党第10-11届党主席(2000-2008)、台北市议员、立法院立法委员、台北市市长(1994-1998)、台湾当局最高领导人(2000-2008)等职。2010年12月,台湾高等法院裁定陈水扁因为涉及龙潭买官案被依贪污罪判刑,须服刑17年6个月。2011年1月19日,针对“机密外交款案”,陈水扁二审再次判无罪。陈水扁二次金改案二审被判18年。
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检察官向台湾“高等法院”声请定应执行刑,现在陈水扁分别因龙潭购地案、陈敏熏案、龙潭案被判刑三个案子合并,台“高院”下午裁定陈水扁应执行有期徒刑18年6月,并科罚金1亿5600万元,罚金得易服劳役。股城网严正申明:未经授权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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