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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村民避孕方式引热议 网友怒斥太不尊重隐私!

【公示村民避孕方式】居然公示村民避孕方式,简直是荒唐透顶!公示村民避孕方式目的是为何?“我们的名字、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还有采取哪种避孕方式,统统都公布出来,太不尊重个人的隐私了。”村委会工作人员表示,张贴这些信息是村里计划生育工作的需求,是为了方便群众监督和报销透明。据了解,这种做法在东莞很多村和社区都很普遍。公示村民避孕方式,是否正在侵犯村民的隐私?

公示村民避孕方式

“身份证号码,还有避孕的方式,这种个人很隐私的东西,怎么能随随便便就公布了,而且还贴在村委会门口,每天车来车往多少人啊。”香小姐说,一想到自己的信息赤裸裸地摊在大街上,她就觉得心慌,万一这些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了怎么办。昨日上午,村头村村委会表示,张贴已婚育龄妇女的计生信息,是村里计划生育工作的需求,也是为了方便其他群众监督。“结扎、上环,这些避孕措施需要医疗报销,公布出来也是为了报销透明。”村头村村委会办公室人员表示,在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上没考虑很多,“下次的信息公布将不再出现身份证号码。”

和香小姐一样,很多村民都对这样的信息公布方式表示担忧。“这样算泄漏隐私吧。身份证号摆在大街上,多不安全;还有避孕方式,让熟人看到,很难为情啊。”单身的赵先生很担心以后自己的资料也被暴晒街头。据不愿具名的法律界人士透露,在东莞各个村和社区,公示已婚育龄妇女信息是一件平常事。

村委会公布已婚育龄妇女信息,是否属于侵犯隐私?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的李道君律师认为值得商榷。“计划生育是国策,一些规章制度必须执行。公布信息一定程度上是监督的需要,把这认定为侵犯隐私,可能有点言过其实了。但公布方式值得讨论,把身份证号码和避孕措施都公布出来,确实不妥。”李道君律师建议,公布时隐去个人的身份证号码,在节育避孕措施里只显示落实与否。

广东维强律师事务所的康维律师则认为,公布已婚育龄妇女信息没有法律依据。“计划生育是国策没错,但没有哪条法律明确规定,已婚育龄妇女的计生信息必须公布。村委会在告示栏里张贴信息,已经属于侵犯隐私,更何况是身份证号码和避孕方式这种极度隐私的领域。”

对于村头村委会出于监督需要的说法,康维律师也不认同,在他看来,维护社会知情权的同时,不能侵害公民的隐私权利。“即便是公安机关,也只有在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的时候,才能对外公布公民的信息。即使违反了计划生育,也够不上危害社会和公共安全,所以个人计生信息对外公布,本身就是一项侵权行为。”康维律师表示,维护个人信息安全,也要求公民在日常生活中提高保护隐私的意识,“很多信息的泄漏,往往就是在不经意间。”

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1、隐私的主体是自然人。隐私源于人的羞耻感,故只有自然人才可以成为享有隐私的主体。企业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等经营单位的秘密属于商业秘密,仅与商业信誉和经济利益相联系,与人的羞耻感无关,故企业单位不能构成隐私主体。国家机关的秘密如审判秘密是公共权力运作的表现,此种秘密的泄露将对机关系统的正常运作产生损害,也与羞耻感无关,故国家机关也不能成为隐私主体。

2、隐私的客体是自然人的个人事务。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个人事务,是相对于公共事隐私务、群体事务、单位事务而言的,是以具体的、有形的形式表现于外界的隐私,且以特定个人为活动的主体,如朋友往来、夫妻生活、婚外性行为等。个人信息系指特定个人不愿公开的情报、资料、数据等,是抽象的、无形的隐私。个人领域是指个人的隐密范围,如身体的隐蔽部位、日记内容、通信秘密等。隐私的客体是隐私中的“私”的具体表现。

3、隐私的内容即客观方面是指特定个人对其事务、信息或领域秘而不宣、不愿他人探知或干涉的事实或行为。隐私的内容是隐私主体的主观意志作用于客体及客观世界,即主客观因素相统一的过程和结果,也就是隐私中“隐”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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