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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颗糖惹的祸:女孩被捆绑示众 超市赔偿2万多元

3颗糖,导致12岁小女孩被捆绑示众,超市赔偿2万多元。不过,超市赔偿是咎由自取,小女孩被捆绑示众令人心痛。在2012年12月4日,一个12岁的小女孩在超市偷了3颗糖和2个发夹,超市发现后,绝对执行死刑,小女孩被捆绑示众,心理受到困扰。

女孩

2011年12月4日,12岁女孩小兰(化名)在北海市合浦县白沙镇一家超市内,偷偷挑选了两个发夹和三颗糖放进口袋走出超市。随后,未付款的小兰被超市员工抓住并被剥下外衣,挂上“小偷”的牌子捆绑在电线杆上示众。

小兰家人认为超市的行为侵犯了小兰的权利,将超市告上法庭。该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今年3月19日,北海市中级法院对该案原告和被告双方进行调解。

在19日的调解过程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在道歉方式和道歉信内容上存在争议。原告要求被告在案发超市和被侵权女孩就读的学校门口张贴道歉声明7天,但被告不同意在超市门口张贴道歉声明。此外,原告亦不同意被告当庭书写的道歉信内容,故调解失败。

由于此前双方调解不成功,北海市中级法院26日作出终审判决,判令超市老板及两名员工赔偿被侵权女孩医疗费用3649.18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在案发超市和被侵权女孩就读的学校门口张贴道歉声明7天。

超市和员工无权执行死刑

小女孩虽然偷了超市的糖果,但即使作为违法行为人,也有人身权利,不能受任何人的侵害。超市老板和员工有权追求小女孩偷窃之罪,但一定要在合法渠道进行。超市和员工没有权利没有权力对女孩执行侮辱人格的“私刑”。

小女孩偷窃,超市可以泄愤,可以教育小女孩,但捆绑示众的方式太残忍了,在心理上对小女孩造成的伤害可能会影响其一生。超市的恶劣行为,已经触犯法律,虽然已经判处赔偿及道歉,但也未能抚平女孩的心伤,理应尽一切能力为女孩做心理辅导,让小女孩早日走出心理阴影困扰。

处罚应提倡温馨拒绝硬伤

针对小女孩偷窃行为,除了挂牌示众和捆绑示众外,还应有其他办法解决两难问题:比如通知警方告知家人,比如对小偷进行心理干预,比如要求进行社工服务等。超市对小女孩进行捆绑示众的处罚,过于严厉,如此硬伤处罚,对一个人伤害太大,理应制止,甚至杜绝。

对待一个小女孩,即使她偷窃犯罪,应尽可能采取温馨教育的方式,而不是严厉处罚。这不仅有利于小女孩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确保超市声誉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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