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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13岁女残杀同学 砍断头颅手臂装进塑料袋

广西13岁少女残杀同学,杀人动机是什么?发现真相后,着实令人痛心,广西13岁少女残杀同学,竟然是妒忌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法院对“广西13岁少女残杀同学”一案作出判罚,判少女收容教养3年,家属赔偿10.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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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

法院判决书显示,13岁的周某在南丹县里湖瑶族乡仁广小学读书,与不满13岁的覃某是六年级同班同学,平时两人关系比较好,且两家都是同一条街上的邻居,住房相隔不足150米。覃某因同学们喜欢与周某玩耍,并曾议论她长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对周某心生嫉妒并怀恨在心。

判决书显示,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请周某到家中玩耍,周某到覃某家中后,两人在家中看电视时,覃某乘周某低头玩手机之际,用木凳砸周某头部并至其晕倒。因害怕周某醒后告诉老师和家长,便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对周某行凶,至周某当场死亡。后覃某还将周某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

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感谢同学不杀之恩

前段时间,大学同学毒杀舍友事件经常发生,不少人担心上大学遇到这种悲剧。而现在,就连小学都不安全了,危险程度更加令人惊恐。一个13岁的少女竟然做出肢解同学的行为,可想而知她的心理扭曲程度是多么可怕了。

别人漂亮又怎样?因为别人漂亮就将其杀死,那么这辈子要杀死多少人才收手?在这世上,有太多美女了,这个13岁少女难道要将天下的美女都杀死吗?

或许,现在同学太危险了,所以我们都不得不感叹,真要感谢当年同学不杀之恩。只是,这应该值得庆幸吗?不,这是一种自嘲。要知道,以前同学关系可是非常美好的,是一种珍贵的情意,可是现在变成这样,令人痛心。

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与坐牢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因为凶手未满16岁,所以法院对其作出收容教养判罚,是合理合法的。

收容教养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那些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而采取的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是一种行政处罚措施。收容教养由当地行政公署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审批,由少年管教所执行。收容教养期限一般为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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