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生活

显示 收起

广西13岁少女残杀同学:分尸“怪你过分美丽”

【广西13岁少女残杀同学】股城网讯:广西13岁少女残杀同学?并且还分尸?广西13岁少女残杀同学,小小年纪竟然懂得这么残忍的杀害方式,太恐怖了!广西13岁少女残杀同学,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且10.8万。一条人命啊。

广西13岁少女残杀同学

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

法院判决书显示,13岁的周某在南丹县里湖瑶族乡仁广小学读书,与不满13岁的覃某是六年级同班同学,平时两人关系比较好,且两家都是同一条街上的邻居,住房相隔不足150米。覃某因同学们喜欢与周某玩耍,并曾议论她长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对周某心生嫉妒并怀恨在心。

判决书显示,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请周某到家中玩耍,周某到覃某家中后,两人在家中看电视时,覃某乘周某低头玩手机之际,用木凳砸周某头部并至其晕倒。因害怕周某醒后告诉老师和家长,便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对周某行凶,至周某当场死亡。后覃某还将周某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

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网友热议“广西13岁少女残杀同学”:

刑事案件是非常慎重的,必须依法条规定审理,未满14周岁的人犯罪,《刑法》规定是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可附带追究其民事赔偿。不过,我感觉这案子,赔偿太少了,再加10万还差不多,其中一半由罪犯父母承担,因为他们没有很好地起到教育监护作用,另一半由其自己承担,待成年后,分期每月偿还,否则,她一辈子也不明白责任的担子有多重,她杀了人,就让她每月抚养被害人的父母。

没办法,世界上只有自由民主的美国是对少年犯执行死刑的,其他国家对少年犯都是从轻处罚最多关几年少管所,就和精神病人杀人也不会执行死刑一样。所以,骚年啊,别惹小孩子和精神病人

我曹,天朝就是这么神奇,这么恶劣的行径,居然...............大家以后想杀谁,就找个未成年去干,保证没事,10万块是本钱,真TM曹蛋,直接发配边疆区,小小年纪如此恶毒,今日不除,必成大患,杀之而国泰民安~

小小年纪杀人分尸?是不可能的肯定是有人帮忙做的啦,叫我们大人都不敢做,她一个13岁的会做,谁相信啊。才赔10.8万,太少了吧,是一条人命啊。中国的法律就是这样的吗?真让人无语啊。

才十万??法官你女儿死了会让她赔十万吗????怎么能这样??一条人命才十万??至少得一百万,让她赔一辈子,父母去坐牢,怎么有这样的法官和父母,想想死者父母的心理,破法官发生在你身上我看看你的反应

点击展开全文
↓ 往下拉,下面的文章更精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