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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要求前妻还抚养费 称其利用怀孕复婚

“你不信任我,还让我还抚养费。早知道这样,干嘛复婚?银行卡里的钱,不是我们的共同财产,是什么?”广州一男子离婚后将前妻及与前妻有经济往来的一名男子告上法庭,怀疑前妻在第一次离婚后利用怀孕诓他复婚,害他帮别人养了5年儿子,并疑心前妻汇巨款的男子即孩子生父,请求法院判决两人返还其支付的抚养费12万余元。日前,这起侵权纠纷在广州法院终审,该男子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求。

疑点1:怀试管婴儿是诓他复婚?

陈某诉称,他与阿娟2008年离婚,阿娟声称她通过人工授精怀上了试管婴儿,种种原因他被迫在2009年复婚。不久后,阿娟生下与他非父子关系、疑似另一名男子林某非婚生子的小陈。2014年两人经越秀区法院调解离婚,小陈由阿娟携带抚养。

陈某怀疑阿娟利用怀孕诓他复婚,自己帮林某养了多年儿子,还怀疑前妻瞒着他把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了林某。陈某称,当时因部分银行卡在阿娟手中,他误以为夫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2015年在另外一宗案件过程中,陈某发现,阿娟提交的一张银行卡流水中,记录了两人第二次离婚前,阿娟将37.9万余元存款转给了林某。

陈某认为,阿娟和林某合谋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并导致他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为非亲生子支付了12万余元的抚养费。阿娟骗了他,林某之所以嫌疑最大,是因为林某多次作为旁听者出庭;而离婚期间因阿娟更换家里的门锁,他两次报警,林某在两次警方调解中都全程参与。据此,陈某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阿娟和林某连带返还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18.9万余元并退还12万余元的抚养费。

疑点2:转账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庭审过程中,林某辩称他与阿娟相识于2010年,当时阿娟已有孩子,小陈并不是他的孩子。阿娟向他所付款项实为向他支付的借款。

阿娟则辩称,她向林某转账的37.9万余元不是个人财产,2013年起她与林某合伙做资金转借生意,故有资金往来。而是她向他人借入的用于转借给林某的资金,她还提供了《借条》。阿娟说,她从来没有欺骗、隐瞒过陈某。陈某与她第二次离婚后,曾经进行过五次诉讼,在各次诉讼中陈某均表示及承认:在与她复婚前己清楚知道第三人并非为其亲生儿子。

前妻利用怀孕复婚

在本案诉讼期间,陈某提出要求林某与小陈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林某则提出鉴定的条件为,陈某同意与其签订协议约定:如第三人并非自己的儿子,则由陈某向他支付赔偿款20万元,否则不同意该申请。经法院释明,陈某表示不同意与林某签订前述协议,故鉴定无法进行。

法院判决:属继父子关系理应抚养

越秀区法院一审认为,阿娟已提交了相应的银行账户流水及证人证言予以证实,转账给林某的款项不是夫妻共同财产。陈某也确认,复婚后双方的收入由各自掌控,也无法认定陈某与阿娟复婚后,确实积累了大额资产可供阿娟转付他人。

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分析,复婚时阿娟已怀有身孕,陈某亦清楚知晓小陈并非其亲生子女,在此情况下仍自愿复婚从而与小陈形成了抚养关系,其应对该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理应对小陈承担起抚养、教育的责任及义务。

陈某主张林某为小陈的父亲,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陈某未能就此提交相关证据。2016年12月底,越秀区法院驳回陈某全部的诉讼请求。近日广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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