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虐待女童获刑 手段残忍令人发指
在江油市含增镇,韩珍珍是个不幸的女孩。4岁时父母先后去世,跟着亲幺爸韩某某、幺婶谢某某生活。但在接下来近4年的时间里,却受到韩某某、谢某某长期虐待折磨,以致其全身多处损伤、表皮剥脱、皮下出血……
2月11日,记者从江油市法院获悉,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四川江油市含增镇界池村被告谢某某、韩某某夫妇虐待未成年侄女案近日已终审宣判。终审维持了江油市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以虐待罪判处谢某某、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长期虐待亲侄女,警方查获缝衣针等犯罪工具
受害幼女韩珍珍(化名)4岁时,其亲生父母先后因车祸、患病去世。2011年1月,江油市含增镇界池村村委会指定韩珍珍的亲幺爸韩某某、幺婶谢某某为韩珍珍的监护人,照顾韩珍珍生活。
2012年2月至案发,谢某某、韩某某采取殴打、侮辱、捆绑、冻饿等手段,长期、多次对韩珍珍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致韩珍珍全身多处损伤、表皮剥脱、皮下出血。期间,韩珍珍的亲属、邻居多次劝阻并提出警告,但两人不但不悔改,反而变本加厉,继续虐待韩珍珍。
2015年11月13日,韩珍珍的亲属发现其伤情后,忍无可忍报案。同月17日,民警电话通知谢某某、韩某某到案。随后,公安机关在两人家中查获缝衣针、铁钻子、电线等犯罪工具。
经鉴定,韩珍珍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同年12月24日,谢某某、韩某某被依法逮捕。
江油市法院一审认为,谢某某、韩某某以受害人韩珍珍不听话等为由,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致其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谢某某、韩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016年7月8日,江油法院以虐待罪,分别判处谢某某、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
终审维持一审判决,犯虐待罪双双领刑
一审宣判后,谢某某以“平时对被害人韩珍珍比较好,因韩珍珍之前缺乏管教,我们是为了管教她,只是法律意识淡薄、方法不当。”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韩某某也辩称“韩珍珍缺乏管教,对她的奶奶不尊重,讲道理不听,我们才开始打她,是教育方式不当的问题。”
公诉机关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性正确,量刑合理,两被告长期虐待被害人致其身心遭到严重伤害,情节恶劣,建议驳回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谢某某、韩某某长期、多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虐待罪,依法应予惩处。谢某某、韩某某属共同犯罪,行为积极,不宜区分主从犯。一审量刑适当。谢某某的上诉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2016年11月4日,绵阳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今年2月4日,笔者从当地村干部那里了解到,此案发生后,当地村委已在2015年11月指定由余某某作为韩珍珍的监护人,负责照顾韩珍珍的生活。50多岁的余某某是韩珍珍的大姨,对今年才11岁的韩珍珍视如己出。
法官说法发现家庭暴力应及时报案
“此案从2012年2月开始到2015年11月中旬受害人亲属报案,时间长达近4年,这对于一个年仅几岁的小女孩来说,其内心的煎熬和恐怖,是常人很难理解的。”办案法官对此表示,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往往持续时间长,隐蔽性强。
而出于“清官难断家务事”和“打是亲、骂是爱,不打不骂不成材”的传统思维,很多知情人对身边发生的这些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事要么熟视无睹,要么听之任之,缺乏“国家是儿童的最高监护人”的理念。对于此类情况,左右邻居以及相关知情人都应及时报案,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