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散步时跳楼 医院承担的责任也是非常大的
家属在医院陪同精神病人散步期间,患者突然翻越护栏跳楼身亡。病人散步时跳楼,家属认为院方存在过错诉至法院,索赔40余万元。近日,越秀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院方在管理和设施上有一定疏漏,酌定判赔3万元。
据死者的父母宁某夫妇诉称,2014年1月6日,他们的儿子宁某某因“疑人害己、生活懒散5年,加重伴凭空闻语6天”进入广州某医院接受治疗。起初,宁某某被安排在封闭病房住院治疗,过了10天左右,宁某某被评定为低风险,转至开放区治疗。同月21日上午9点左右,病人散步时跳楼。9点5分左右,宁某某翻越花圃围栏跳下,跌至三楼平台,之后不治身亡。
院方认为,在宁某某病情好转后,考虑到开放式治疗有利于精神分裂患者康复,提高社会适应能力,才将其转至开放病区。院方的治疗不存在过错,病人散步时跳楼,与院方无关。院方还称,病区花园护栏高度已经近1.5米高,护栏下还种有半米高的灌木,攀越上护栏有难度,对此意外事件不应归责于院方。
法院审理认为,鉴定意见认定院方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理据充分,法院对这一结论予以采信。另外,该类患者自控能力较差,且病情易反复,作为医疗机构理应采取充分的防护措施及应急措施,包括花园各项设施的完善及加强安保等。因此,患者短时间内轻易翻越护栏酿成悲剧,与院方管理和设施疏漏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院方过错参与度较为轻微,酌定院方赔偿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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