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失信成老赖 拒付工程款
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政府近日卷入“信用危机”:县政府在发包一项市政工程建设过程后,拒绝向开发商支付工程款,随后又允诺“拿地冲抵工程款”,引发新的合同纠纷。
、南昌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要求奉新县政府向开发商支付3.3亿元的费用,奉新县政府不服该裁决向南昌中院提起撤销申请,但被法院驳回。其后县政府仍拒绝履行判决,直到近日,被宜春市中院纳入失信人名单,成为“老赖”。
3月31日,记者致电奉新县委宣传部,一名陈姓负责人表示,“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事情确实有,目前不好单独回应,到时候我们会统一对媒体回应”。
不过,依据此前法院裁定书的信息,奉新县政府曾向法院提出,南昌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改变了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性质和用途,属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决。另外,企业工程造价仅为7000余万元,裁决给企业3.3亿元,无疑是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县政府“拿地冲抵工程款”
记者了解到,奉新县政府遭遇信用质疑,缘于该县建设一项市政工程的合同纠纷。奉新县政府将该县上桥以西潦河两案延伸工程项目的建设,发包给奉新县沿河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沿河公司”)。
沿河公司的一名负责人对记者称,“我们公司是在2007年,从奉新县政府承接了一河两岸的市政工程(上桥以西潦河两案延伸工程项目),当时县政府没有钱来支付工程款。”
上述负责人称,奉新县政府没钱,就选择用土地来冲抵工程款。“县政府就给了我们公司几块地,我们公司后来在土地上建起了房子。”
奉新县政府用“拿地冲抵工程款”的过程中,又与沿河公司发生矛盾。
“土地建了房子,还修了路,但是县政府还是一直不给钱,”沿河公司负责人称,“修的路本来没有验收是不能给政府用的,但最后还是给政府用了,而且每次维护都是我们去做,政府就是一直不给钱”。
从市政工程款的纠纷,演变成土地款纠纷,沿河公司在“政府一直不给钱”的情况下,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讨债。
“奉新县政府是单方面违约,我们公司实在没办法,就终止了合同,只好和奉新县政府去南昌申请仲裁。”沿河公司负责人表示。
南昌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5日作出(2016)洪仲裁字第47号裁决,要求奉新县政府向沿河公司支付费用及投资收益共33640.84万元及相应利息。
“裁决下来了,奉新县政府还是不给钱。”沿河公司负责人称。
仲裁裁决下来后,奉新县政府并不认同。奉新县政府针对该裁决,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奉新县政府称,“裁决书要求奉新县政府支付用费(33640.84万元及相应利息),显然没有合同或协议依据。另仲裁裁决书改变了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性质和用途,属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决”。
在对开发商拒付市政工程款后“拿地冲抵”的过程中,奉新县政府称,“土地出让金自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收益至出让金缴入财政列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预算使用,自始至终性质能改变,用途不得改变。这项政府财政收入应拨付沿河公司,系以一纸裁决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将国有土地出让金的性质和用途做了改变。土地出让金用于城市基础建设和土地开发的目的是为改善城市配套建设,提高城市品位,优化人居环境,是造福于城市公众居民的公益事业。”
按照奉新县政府在南昌中级人民法院的答辩状所称,“沿河公司按合同书和补充协议仅是承担了奉新县上桥以西潦河两岸延伸工程项目的建设,经核算工程造价仅为7000余万元,而土地出让收益(总额52699.4万元,扣除专项计提9884.71万元,剩余的42814.69万元扣除已支付9937.53万元,尚有32827.16万元)均裁决给沿河公司,无疑是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但2016年11月9日,南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显示,驳回了奉新县政府撤销此前裁决书的请求。法院认为,奉新县政府对仲裁裁决应支付的费用有异议,系仲裁庭的实体认定问题,不属于本院审查撤销仲裁裁决的范畴,而其认为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其该主张,也不能成立。
“仲裁结果下来了,奉新县政府也不去履行,后来他们去上诉,也被驳回,南昌中院判决了,奉新县政府也还是没有任何理由的去不履行,”沿河公司负责人向记者称,“奉新县政府埋怨说我们去年去闹事了,所以不给钱”。
“老赖”政府领导或受高消费限制
在南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后,沿河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13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执行裁定书显示,该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南昌仲裁委员会(2016)洪仲裁字第47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县政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县政府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县政府至今未履行。
故裁定:冻结、划扣被执行人县政府在银行的存款32411.301099万元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县政府所有的价值32411.301099万元的资产;利息以32220.76万元为基数,自申请仲裁之日2016年6月22日起至上述款项清偿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还应向沿河公司支付延迟履行金。
在法院执行无果后,沿河公司向法院申请将奉新县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3月21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执行决定书称,奉新县政府已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且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将奉新县政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记者联系了奉新县政府县长李国兴,但多次接通电话后未予正面回应。分管工业、民营经济、市场和质量监督等方面工作的奉新县政府副县长陈建平回应称“我们要了解一下情况再回答你”。但至发稿当地官方并未予以正面回应。
奉新县委宣传部一名陈姓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县政府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事情确实有,但目前我们不好单独回应,到时候我们会统一对媒体回应”。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优银分析称,按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加以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此外,被纳入失信名单后,失信人不仅不能进行一些高消费的活动,而且对乘坐飞机火车方面也有限制。有关规定明确指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这就意味着该政府机关的负责人会在消费及出行方面受到影响。
王优银表示,目前国家已加大对官员的追责制度,政府机关被纳入失信名单后,责任官员在评优选先、晋职晋级等方面也会被限制,或者取消其政治待遇、荣誉称号,直至给予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