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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房产新政出台 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20%

股城网注:沈阳房产新政出台。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在校生购房每平奖励200元;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闲置土地征缴20%土地闲置费。

沈阳房产新政出台

沈阳市政府房地产13条实施意见今日落地,公积金贷款额度和首付比例发生重大调整。6月8日,沈阳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13条实施意见,从土地出让及管理、商品房预售管理、房地产中介市场管理、公积金贷款额度及首付比例、大学生购房补贴政策、开发用地转换用途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2016年“房产新政”22条同时废止,购房补贴政策取消。

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和额度调整

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

购买存量(二手)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及其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含)以下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3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25年以下,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含)以下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40%;房屋竣工使用年限为10年以上、25年以下的,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50%。

对3次(含)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不予受理。

家庭成员3人以上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80万元

职工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40万元;

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60万元;

家庭成员3人以上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限额为80万元。

在校生购房每平奖励200元

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新毕业生(毕业未超过5年,下同)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契税全额补贴政策。

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购买商品住房的,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奖励政策。

对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新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的,开展省内异地公积金互贷互还业务,住房公积金缴存累计达到6个月的,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子女入学方面,已按原文件购房但尚未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可继续享受落户、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做出调整。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沈政办发〔2016〕40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补充措施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06号)同时废止;已按上述文件购房,但尚未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购房人可继续享受落户、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

“自住”落户公寓水电费与住宅相同

对已供应、未开发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在符合用地政策规定前提下,开发企业可申请转换用途,支持向文化、旅游、养老等业态转化。

用于居民自住的新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房屋用途项标明为“自住”的,在落户、水电暖用价等方面享受住宅同等政策,但其商业属性不变。

其中,居民享受落户政策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登记证并实际居住,享受民用电价须经现场确认用电分类属于城乡居民住宅用电范畴。

其中,对原规划用途为商业或公建(含办公)但实际用途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的项目,同时具备以下条件: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竣工备案且未售出,地处非核心商业区(金廊核心区(长大铁路至浑河北岸段)、太原街商贸区、中街商业区、东中街商业区以外),具有独立卫生间、能满足基本居住条件,可调整为自住型公寓并享受同等政策。

对在建商品住房项目,在确保配套服务设施满足规定且经公示利害关系人无异议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可申请调整套型结构。

意见要求,各地区要认真排查、解决影响已出让土地开工的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出让土地达到净地标准;要积极落实停缓建工程处置工作方案。加快研究解决住宅挡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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