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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内鬼诈骗400万元 130多人上当受骗

银行内鬼诈骗400万,受害者人数逾百人。时隔八年,历经一审、二审,该案件已经水落石出。犯罪嫌疑人获刑13年,可谓是罪有应得。

银行内鬼诈骗

这个银行内鬼是如何诈骗400万的?据了解,该案件发生在2010年。被告人匡某某于当年1月至2014年5月担任巴中市巴州区信用联社清江信用社客户经理,成天与钱打交道的他头脑活泛,善于钻营,平时出手大方,挥霍无度。但工资收入有限,时感囊中羞涩,为满足欲望需求,他想出了“靠山吃山”,以贷索借,在客户身上“找钱”的歪路子。在四年多时间里,被告人匡某某在人前人后尽显一个大气、富足、神通广大、肯帮忙的银行“能人”形象,对想在信用社贷款的乡民有求必应,甚至帮其弄虚作假“完善手续”放贷。期间该被告人以贷牟利,虚构自己及家人承揽工程、修房子、投资商业等理由,甚至编造家人生病住院、入狱、生活急用等谎言,要求借贷客户将部分款项转借给他使用,或以互相帮忙为名向乡民骗取借款,还将乡民委托他还贷的数笔款项据为己有。几年中这样的诈骗手段屡试不爽,金融机构中管理存在的漏洞更使他胆大妄为,先后成功诈骗132人现金共计451万元,除已归还19.6万元外,其余431万元被匡某某悉数挥霍。2014年5月,被告人匡某某的诈骗行为逐渐败露,众多受骗乡民涌往信用社“讨说法”,他不得已只好辞职“跑路”,2015年7月被巴州区公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经巴州区人民法院、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一审、二审认为,被告人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66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应当给予刑罚处罚,并应退赔受害人的损失。鉴于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已退还部分款项,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匡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被告人匡某某依法退赔各被害人损失。

近些年来,银行内鬼诈骗新闻时不时见诸于报道,引发了不少人的担心。不过,让人欣慰的是,今年2月份,银监会颁发了相关文件,对内鬼的行为进行堵截。希望类似的事件能减少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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