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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狂犬病赔偿 致死最高赔偿额65万元(2)

附1

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受种者

损害认定标准

根据《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为做好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受种者损害认定工作,特制定本标准。

一、损害分类

根据损害严重程度,分为以下三类情形:

(一)一般残疾。因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轻度、中度残疾,需要长期医疗、护理、康复的。

(二)重度残疾或瘫痪。因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重度、极重度残疾,需要长期医疗、护理、康复的。

(三)死亡。因预防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造成关联损害,导致死亡的。

二、损害关联性认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损害与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具有关联性。

(一)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后1年内,产生已知具有相关性的不良反应或损害症状、体征,进而导致残疾、瘫痪或死亡的。

(二)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后1年内,发生残疾、瘫痪或死亡,排除其他明确原因的。

三、损害认定标准

(一)一般残疾。基本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或能部分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1.脊柱强(僵)直;

2.双足失去功能;

3.一肢功能中度障碍或二肢功能轻度障碍;

4.一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二肢功能中度障碍;

5.类似上述的其他功能障碍。

(二)重度残疾或瘫痪。基本上不能或完全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并具备下列状况之一:

1.偏瘫或截瘫,肢体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

2.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

3.四肢瘫:四肢运动功能重度丧失;

4.截瘫:双下肢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5.偏瘫:一侧肢体运动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上肢功能极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重度障碍;

7.意识消失;

8.采用专门设施维持生命;

9.类似上述的其他功能障碍。

(三)死亡。

1.呼吸心跳停止;

2.脑死亡。

使用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导致损害认定工作。

2.残疾标准参照《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0》,列举了部分状况,其他符合条件的情形由专家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3.本次认定工作针对的问题疫苗为长春长生公司2014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生产的狂犬病疫苗(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药品GMP证书2017年11月19日到期)。

4.已知具有相关性的不良反应或损害症状、体征,是指疫苗说明书记载或疫苗不良反应系统上报的不良反应或其他损害。包括:过敏性皮疹、血管性水肿、过敏性休克、急性过敏反应、喉头水肿、过敏性紫癜、血小板减少性紫癜、Arthus反应、热性惊厥、多发性神经炎、脑炎和脑膜炎、癫痫、惊厥/抽搐、急性播散性脑脊髓炎、脱髓鞘性脊髓炎、臂丛神经炎、无菌性脓肿、淋巴管炎和淋巴结炎、晕厥及其他局部反应、其他过敏反应等。

附2

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受种者

损害认定工作规程

一、根据《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为做好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受种者损害认定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种者(或死亡受种者亲属,以下简称受种者)可以申请认定:

(一)既往已报告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后出现损害后果的;

(二)接种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后出现疫苗接种相关症状、体征,到医疗机构就诊,并有原始医疗记录的;

(三)经过本次定点医疗机构临床观察,存在疫苗接种相关症状、体征的。

三、符合条件的受种者应当向原接种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身份证明;

(二)接种证明;

(三)残疾证明材料或死亡医学证明;

(四)授权委托书或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五)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符合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到医疗机构就诊的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门诊、住院病历,检验检查结果等。

四、医疗机构应当为受种者或其亲属复印病历资料提供便利。

五、符合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名单和身份证明信息,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一提供给接种单位进行核对。

六、符合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名单和身份证明信息,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交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提供给接种单位进行核对。

七、接种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当场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填写《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受种者损害认定申请登记表》(见附表1);材料不全的,由申请认定的受种者补充。

八、接种单位将申请认定的受种者信息每日进行汇总,一式两份,一份与申请材料共同提交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另一份由接种单位存档。

九、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收到接种单位提交的《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受种者损害认定申请登记表》后,应当及时组织专家组进行认定,出具专家意见。

十、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情况,定期组织集中统一认定。

十一、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受种者损害认定申请登记表》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组认定工作。

十二、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建专家组。每次参加认定的专家人数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十三、专家组专家应当是具备下列条件的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药卫生机构或者医药卫生教学、科研等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三)医疗专家应当有10年以上医疗工作经验;流行病学专家应当有3年以上免疫预防相关工作经验;药学专家应当有3年以上疫苗相关工作经验。

(四)健康状况能够胜任认定工作。

涉及死亡原因认定的,专家组还应当包括一名符合(一)、(四)项规定条件并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法医。

十四、专家组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认定结果,出具认定书,并由专家签署意见。(认定书模板见附表2)

十五、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书送返至接种单位,接种单位收到认定书后,应当及时通知受种者领取或者送达受种者。

十六、受种者对认定书有异议的,如果能够提供新的证据材料,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专家组进行再次认定。如果不能够提供新的证据材料,不再组织重新认定。

十七、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定期将认定结果汇总,形成《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受种者损害认定汇总表》(见附表3),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签署意见。《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受种者损害认定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提交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一份存档。

十八、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时汇总本辖区认定情况,提交所在地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省级分公司。

十九、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辖区认定规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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