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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人寿陈远二审宣判 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据媒体最新报道,中融人寿陈远二审宣判,陈远犯违法运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已执行完毕,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下面,了解一下详细报道。

中融人寿陈远二审宣判

中融人寿陈远二审宣判

10月17日,陈远、王天有、胡全学犯违法运用资金罪一案,已在近日迎来二审判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维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即:被告人胡全学犯违法运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刑初343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第二项,即:被告人陈远犯违法运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天有犯违法运用资金罪,免予刑事处罚。

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三、上诉人陈远犯违法运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已执行完毕,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四、上诉人王天有犯违法运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罚[20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王天有的罚款十万元折抵罚金)。

陈远案情回顾

据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介绍,中融人寿于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间,在经时任董事长的被告人陈远决定及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的被告人王天有审核后,以购买灾备系统、支付投资预付款等名目,多次将公司资本金账户及保险产品资金专用账户内的资金出借给相关企业使用,出借款项共计5.24亿元。

截至2013年11月28日,中融人寿公司已将上述全部资金及相应利息予以回收。期间,被告人胡全学作为中融人寿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负责人,在被告人王天有的授意下,于2011年12月至2013年8月间,以购买灾备系统、支付投资预付款等名目多次发起付款申请,涉及资金共计人民币2.54亿元。

被告人陈远于2016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天有、胡全学均于同年4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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