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而思状告思而学侵权 法院判思而学赔30万
随着国民知识产权意识增强,学而思状告思而学侵权使其受损,这是一起典型的知识产权之争。在该案件中,学而思状告思而学侵权的依据是【思而学】与【学而思】高度相似,普通群众很容易将其混淆。
但需要注意的是,【思而学】这个商标的注册时间比【学而思】早,因此在一审中法院判思而学赔偿的结果让思而学不服上诉了。在二审过程中,法院认为学而思成立时间早,思而学使用【思而学】进行宣传涉嫌不当竞争,就算抢先注册了商标也侵犯了学而思的权益。
武汉市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原告作为商标“学而思”的注册人,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的商标中最具显著性的文字“学而思”之间,仅存在文字排序的差异,容易造成公众混淆。因此,被告侵害了学而思注册商标专用权。
然而,被告使用“武汉市洪山区思而学培训中心”名称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洪山思而学中心成立的日期为2009年4月2日,早于“学而思”商标的注册日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不予支持。判定洪山思而学中心应赔偿北京学而思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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