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贷变成非法集资 投资人能拿回钱吗?
张大妈这段时间心理压力很大。她瞒着老伴,把用来养老的30多万积蓄都投在了一个号称A2P模式的互联网金融平台上。而就在前不久,这家平台出事了,平台控制人因涉嫌非法吸存被警方带走,平台本身也停止了运营。
张大妈傻了眼。她暂时一分钱都讨不到,被告知只能等待司法结果。一来,她不知道自己的30万到最后能否要得回来;二来,她怕老伴身体不好,知道了这事更受刺激,所以想等到事情有眉目了再说,但她并不知道自己还要等多久。
王小姐倒是没这么大心理压力,但却很窝火。她通过某P2P网贷投了两个标的,其中一个不幸“踩雷”:借款人已经逾期一个多月没还钱。她去找网贷平台要钱,但对方告知王小姐的投标分散度不够,不符合平台的兜底标准,因此平台只承担“信息中介”职能、不承担“信用中介”的连带还款责任。平台两手一推:王小姐如果想讨回钱,得自己直接去找借款人。
可这“直接找”谈何容易。在P2P的交易模式中,借款人是平台开发和筛选出来的。了解程度上,王小姐和借款人素昧平生,在逾期发生前,她甚至连借款人是做哪行的都没搞明白。地域上,王小姐人在江苏,网贷平台和借款人都远在广东,难道要为了讨债来回奔波?何况就算真去了广东讨债,也是讨不回来的概率更高。
从法律角度来看,王小姐如果想要回钱,无非两个选择:非诉讼途径和诉讼途径。走“非诉”、去调解,那得撞大运撞到道德水准较高的借款人才行,或者要有网贷平台在中间起作用。在王小姐的案例里,两者都不配合。
如果选择走“民事诉讼”,起诉借款人,这是一个听来可行但操作中会不停碰壁的办法。别的先不提,就拿准备证据材料来说,由于P2P投资用的本来就是电子合同和电子支付,王小姐连张纸质证据都没有。再者是确定管辖法院,所上文所述,不管是平台所在地还是借款人都在广东,王小姐这单投资一共才几万块钱,想想这去广东打官司的成本,都抵得上投资本金了。
王小姐最终决定作罢认栽,但心里却很愤怒,她觉得自己摊上的这事儿,从制度设计上就有问题。既然网贷平台讲究分散投资,每个投资人在每单标的上的投资额都不会高,一旦坏账了、且平台又不肯管,单个投资人估计都不愿意为了几千、几万块钱打官司,而投资人之间互不认识,也很难联合起来找律师。
“借款人要是知道我们追债这么困难重重,岂不是可以随意欠债不还了?”王小姐质疑。
平台倒台:按投资比例退赔
先来解决张大妈的问题:当互联网金融平台自身出了状况,比如老板跑路了,或是因为虚构标的等原因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了,投资人能讨回多少钱?流程需要多久?
首先,“愉见财经”整理了前两年里这类案件的前车之鉴。虽说中国采用的并非判例法,每个案例也有各自的特殊性,但已发生的情况仍不失为一种参考。
举例来说,浙江衢州P2P中宝投资,在2014年3月份发出网站公告,称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公安局立案调查,网站业务暂停运作,此案于2015年的8月宣判,也就是历时17个月。宣判内容是法人代表、创始人周辉犯集资诈骗罪,先后从国内多个省份1586名不特定对象集资10亿余元,由此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万元。案发时周辉尚有1136名投资人近3.6亿元集资款未归还,而衢州警方冻结周辉个人账户资金约1.7亿元人民币,投资人在这部分先期能追回本金47%。
类似的案例还有,山东莱芜的乐网贷,发布虚假借款标,以20%~24%的年化利率为诱饵来募集资金,最后涉案资金逾1亿,造成损失约3000万元,也就是投资人最后还能讨回本金70%。案件历时22个月。
广东深圳的P2P东方创投,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结案,过程历时9个月,平台吸收投资人资金共1.26亿,事发时未归还投资人本金5200多万,法院冻结平台负责人2200万的购房款和318万的银行存款,也就是帮投资人追回本金48%。
从这些案件中,或许可以为张大妈总结的规律是:第一,一旦“踩雷”,平台涉非法集资而进入司法流程,从调查到资金追缴,中间难免有个一年半载、甚至更久。张大妈再心急,问题似乎都无法当即解决。当然,如果平台无涉诈骗,只是经营遇到问题的话,那就不属于经侦受理的范围,而属民事债权纠纷。这其中的法律关系,即平台本身究竟是居间的信息中介还是债权转让方,是否涉担保职能,则要视具体投资协议而定。
第二,即便平台负责人落网、平台账户被查封,这其中还能追缴回多少钱,仍是不确定因素。一般而言,涉嫌诈骗的平台总有资金转移,落网前也往往已经资金链紧张,因此追缴回来的钱款也往往不足以兑付总的欠债。当然,对于有证据显示平台控制人等用赃款进行诸如购房、购车等投资时,还可以依法继续追缴这部分钱款。
对于能够追缴回的钱款,将按照债权比例还给投资人。已被消耗掉而追不回来的部分,对投资人而言,就可能形成损失了。而对于平台涉案人员的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等),也算在另一个层面还社会一个公平。
标的坏账:平台是何角色?
王小姐遇到的问题显然和张大妈的不同。在她的案例里,网贷平台本身并没有出事,也没有虚构标的来诈骗,而是实际使用资金的借款人到期不还钱了。对于王小姐遇到的问题,“愉见财经”专栏采访了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孙自通。
诸如这样的问题,要视投资人、借款人和网贷平台三者的法律关系而定。孙自通称,实践中目前国内网贷平台从运营模式上来看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分别为“点对点”模式(纯平台模式)和“多对多”模式(债权转让模式)。
王小姐遇到的是点对点模式,网贷平台扮演的是居间人的角色,为投资人和借款人提供撮合和对接服务。在这种模式中,基本的法律主体包括三个:投资人(出借人)、借款人、网贷平台,其中的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中介”,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是借贷法律关系,网贷平台为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借贷关系的建立提供居间服务。这也是监管部门支持鼓励的模式。
另一种模式,是“多对多”的债权转让模式,网贷平台以某个自然人作为专业放款人(债权人)与借款人签订相应借款协议,并将资金先出借给借款人取得相应债权,再将专业放款人手里的债权拆分(拆金额、拆期限),包装成固定收益的理财产品,借助网贷平台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也就是债权受让人。
孙自通分析,在这个模式中,基本的法律主体有四个:投资人、专业放款人、借款人、网贷平台,基本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形成债权)+债权转让+中介”。其中,专业放款人与借款人之间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专业放款人与投资人之间是债权转让关系、网贷平台为相应交易提供居间服务。
在上述第一种模式下,当有标的坏账,如果网贷平台像王小姐遇到的那样“袖手旁观”,投资人的确会遇到资金追讨困难、甚至缺乏可行性。在这种法律关系下,如果投资人坚持向网贷平台追讨资金,已经出现的个别判例情况是,投资人对网贷平台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被法院判为无依据,因此不予支持。
对网贷平台这样纯“信息中介”的立场,恐怕投资人里十有八九是不服的。他们的逻辑很简单,自己本不认识借款人,之所以肯借钱,无非是因为信任网贷平台,而借款标都是网贷平台找来的,出了问题平台当然得负责。
孙自通撰文指出,如果投资人自己通过非诉或诉讼手段追讨都几乎没有可行性,加之在国内P2P领域还欠缺“合格”的投资人,出了问题就容易陷入僵局,轻则网贷平台商誉受损,重则被投资人伙同起来找麻烦,以至于普通纠纷逐渐演变为社会冲突。
也正是因此,就目前的P2P市场而言,只有少数平台能够完全做到只当“信息中介”。相当一部分平台仍在沿用上述第二种模式,即便是采用第一种模式的平台,为了产品好卖,也做了大量兜底设计、引入担保等增信措施。
有网贷平台或多或少的“信用中介”职能夹杂其中,对投资人而言相对有利,就不会遇到像王小姐那样的窝火事。但是网贷平台如果做这样的信用担保设计,就会遇到一个问题,在P2P交易中投资人才是适格原告,平台方并不具备原告资格。如果平台方替借款人向投资人代偿了,那他自己后续该如何向借款人追债呢?
孙自通律师提示称,在此情况下,网贷平台必须有债权归集的制度设计,当通过非诉的手段追讨失败时,有相应的机制将多个投资人的债权归集到一个主体身上,由一个主体去追讨,比如协议里就约定的债权转让设计,或是由担保公司或第三方公司设计好条款,代偿之后可归集债权,再去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