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包括哪些 隐瞒病史买保险有什么后果?
现在癌症高发很多人都会选择为自己或者家人购买一份保险,但是保险包括很多方面在购买重疾险、医疗险这类健康险时,投保人通常会被要求对自身健康状况进行如实告知。因为有些慢性或者常见病不在保险范围之内,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有些人为了得到保障,选择了隐瞒病史。那么隐瞒病史买保险有什么后果?
不得不说,这是一个铤而走险的举动。因为根据规定,如果投保人违反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所谓“最大诚信”也就是说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
如果是故意隐瞒病情,那这样的结果可以说是咎由自取。那么,如果不是出于故意呢?有什么可以挽救的方法吗?
方法就是补充告知。
如果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健康状况,或者忘记告知既往病史,而且保险公司也已经承保,那么你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补充告知。补充告知最便捷的方法是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服电话,告诉客服人员之前买了一份保险,当时忘了告知身体的一些异常,现在要补充告知,把自身情况向客服说清楚就可以了。这样,你就尽到了如实告知的义务。之后保险公司会进行人工核保,有可能会让你提供病历、诊断书或者让你体检,然后给出结果。
再来说结果。结果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保单继续有效,可以继续按原保费承保,或者增加保费后继续承保,再或者把你所患的疾病进行责任除外后继续承保;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拒保,解除保险合同。
关于发生拒保的情况,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可能会全额退费,也可能只退现金价值,虽然保险公司很难界定你是“故意不告知”还是因为其他原因真的“无心之失”,大多数情况下可以全额退款,但是要记住,最终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以我们并不能对保险公司有过高的期待。
当然,拒保这种结果是我们都不想看到的。如果我们想让保险公司继续承保,该怎么办呢?你可以等保单生效满2年后,再进行补充告知。因为《保险法》里有个规定: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无论投保人是故意不如实告知,还是因为重大过失导致没有如实告知,自保单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所以,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
但是理论永远是理论。虽然有这种可能性保险合同可以继续有效,但是并不是说两年后保险公司一定会赔偿。
2年只是获得赔偿的前提之一,最终能否获赔,除了合同必须是有效的之外,还必须满足理赔的其他条件。
并且“不可抗辩”只规定保险公司不能解除合同,并没有规定不能对承保条件进行变更,所以两年后再告知,加费和责任除外也是可能的。而且,最重要的是即便理赔条件满足了,如果理赔金额较大,保险公司也可能去抗辩。保险公司可不愿意当那个冤大头。
所以,侥幸心理不可有。既然想要享受保险的福利,就要认真按照规则做事。
重疾包括哪些?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20、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