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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养老险试点实操 个人扣除上限最高不超1000元

有一种养老保险产品,每月的保费可以不用缴个人收入所得税,而是延迟到将来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这就是税收延递型养老保险。日前,税延养老险试点实操开始实行,有三个地区作为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税延养老险

所谓税延养老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时,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很大区别,通过对投保人给予一定税收优惠,能撬动个人购买商业养老险的需求。国外的一些成功实践表明,税延养老险是养老金的最主要来源。

财政部等部门日前发布《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自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下称“税延养老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

5月7日,根据上述通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了养老险产品开发指引。保险公司可以按照指引要求和有关保险产品监管规定,开发设计税延养老险产品,获批后再上市销售。这意味着,各界翘首以盼的税延养老险“十年磨一剑”,终于进入了实操阶段。

作为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多层次养老险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税延养老险试点落地,将对中国养老保险体系“第三支柱”个人商业保险进行有益探索。

税延养老险是一项惠民政策,居民投保税延养老险时,所缴纳保险费允许税前列支,退休后领取养老金时再缴纳个税。

根据试点通知,个人缴纳保险费的税前扣除标准,上限按月收入的6%计算,最高不超过1000元。对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税前可扣除部分按当年应税收入的6%计算,最高不超过12000元。

对于个人来说,这项政策不仅可以减轻当期税收负担,而且可以提高未来养老保障。对于保险行业来说,也迎来了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崭新机遇期。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第一支柱”是由国家统筹、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支柱”是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投保、共同负担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第三支柱”则是主要由个人负担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

目前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费占比达90%,第二、第三支柱保费占比合计10%,相对非常薄弱。随着老年人口持续增长,“第一支柱”所承载的支出压力格外沉重,并且,“第一支柱”是政府兜底的基本养老保险,其保障水平跟退休前的工资收入相比有较大落差。

近年来,人们对购买各种商业养老保险,增加养老储备的认知度越来越高。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此前发布的《2017年中国大中城市职工养老储备指数报告》显示,如果国家推出具有税收优惠的商业养老保险,36个大中城市有购买意愿的职工人数比例将达到57.8%,超过半数。

那么,税延养老险试点为何首先选择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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