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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后车被淹 花1.27万元买的保险能获得理赔吗?

下班回家路上突遇暴雨,驾驶人驱车涉水时,发动机不慎进水致车辆熄火。与保险公司交涉,保险公司却以免责条款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驾驶人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发动机进水车辆熄火

近日,济南中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且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赔付受保车辆实际维修费用7万余元。2016年4月,孙某从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车辆交全险,保期一年,保费1.27万元。同年6月21日,孙某驾驶受保车辆下班回家。因突遇暴雨,其驾车行驶至某交叉路口时,发动机不慎进水,车辆熄火。

孙某随即向保险公司进行报险,保险公司查勘人员抵达现场后,对事故进行了查勘。但近一个月时间过去了,保险公司迟迟不予理赔。7月底,孙某只好先将涉案车辆拖至某汽车4S店进行维修,维修用料明细表及发票载明本次维修费用为71630元。同年9月,孙某向当地气象局申请出具气象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2016年6月21日济南市东部(某社区)17时到23时降水47毫米,暴雨。

法庭上,保险公司称,在保险合同后面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中另有免责条款的约定,发动机因进水导致损坏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孙某则认为,保险合同也有明文约定,在保险期间,因暴风、暴雨、洪水等自然原因造成机动车损失的,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赔偿。

事实上,保险公司在客户入保时并未对免责条款进行任何说明。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对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对涉案车辆发动机损失承担保险责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应当认定其履行了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说明义务。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在投保时就格式合同中的该免责条款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故该免责条款对孙某不产生法律效力。综上,保险公司应对涉案车辆发动机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赔付孙某实际车辆维修费用7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投保人声明,拟证明公司已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

济南中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该份声明未注明具体日期,故法庭无法确定该证明系对本次保险所进行的投保声明。发动机作为车辆不可缺少的部件之一,所受损失应视为车辆损失的一部分。

本案中,孙某在投保时,所交保费并未扣除发动机部分的数额,故应认定发动机损失亦属于保险标的。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拒绝对发动机的相关损失予以赔付,其免责条款显然排除了被保险人的相关权益。

此外,本次事故是孙某在行驶途中遭遇暴雨所致。孙某对该暴雨的发生、降水量、路面积水的速度和程度,均无法预料;对于多深的水可能导致发动机进水,亦不具备专业知识。保险公司在客户投保时,并未告知客户“在暴雨时不得驾驶机动车”,事实上也不可能一旦天降暴雨,所有机动车即刻全部停驶。暴雨所致损失,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故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人的损失应予以赔付,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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