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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来刷交行信用卡 为何自己的中信信用卡被扣钱?

信用卡在自己包里,包在自己身边,客户前来刷交通银行的信用卡,自己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却被扣了2500块钱。

信用卡被蹊跷扣款

5月30日下午,宜宾市长宁县某驾校工作人员张婷婷(化名)遭遇此蹊跷事件——客户陈先生在柜台买保险刷交通银行信用卡后,张婷婷手机短信提示其尾号为8723的中信银行信用卡被扣2500元。而陈先生的交通银行信用卡,至今没有收到扣款提示短信。目前,宜宾长宁县警方已受理张婷婷报案,中国人民银行、中信银行均表示已介入事件调查。

据张婷婷回忆,5月30日下午5点半左右,驾校老板的熟人陈先生前来柜台,代办商业保险业务。文员小陈在得到老板同意后,取柜台“拉卡拉”刷卡机帮陈先生刷卡2500元。“当时我和小陈都在柜台内则,我在小陈右手边,而我装有信用卡等物品的包则放在我的右手边。”

张婷婷说,在陈先生刷卡过程中,一直是小陈接待,张婷婷本人则在旁打了两个电话。刷卡完成后按流程打印“POS签购单(付款凭条)”,就在陈先生签字确认时,她收到了手机提示短信。成都商报记者在张婷婷出示的手机短信中看到,当日17:41分,中信信用卡发来温馨提示:“您尾号8723的卡片18年05月30日17:40消费人民币2500.00元……”

“我看到短信当时就懵了,还对柜台外的陈先生说,‘怎么你刷卡会扣我的钱呢?’”张婷婷回忆,陈先生当时回了一句“不会这么巧合吧”。而她觉得很困惑,于是反复查看短信。旁边的小陈听闻此言,也将小票拿过来核对。当时,没有在意的陈先生拿到小票取回信用卡后,就离开了现场。经反复核对,张婷婷确认自己当时没有消费,但信用卡上确有钱被扣。此时,陈先生已离开。

正准备下班的另三名同事围过来反复核对,确认扣款来自张婷婷的中信银行信用卡,而张婷婷检查发现,自己的信用卡确实在包里放着。好在陈先生是驾校老板的熟人,且被扣的2500元钱也被转至驾校自己的账户上,事实上并没有造成经济损失。

第二天,陈先生返回驾校,用同一张交通银行信用卡,再次刷卡支付了2500元。这一次,张婷婷没有再收到扣款短信,陈先生及时收到了短信。“我实在搞不清楚导致此次诡异扣款的原因。”张婷婷说,此事让她对信用卡的安全性表示忧虑。

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张婷婷向成都商报记者出示了一段时长6分多钟的监控视频。虽然整段监控没有声音,但是视频完整地记录了客户陈先生到店刷卡、打出小票、签字离开,以及张婷婷发现被扣款后反复核对的全过程。

视频显示:陈先生到店后,原本坐在张婷婷右手边的文员小陈起身接待客户。陈先生径直从钱包里取出信用卡,但没有立即交给小陈使用,而是打了个电话。陈先生接通电话后没说多久,将电话交到了小陈手中。小陈接听电话,陈先生将一张黑色的信用卡放在柜台前蓝色的文件夹上。

此后,小陈将黑色信用卡插入刷卡机(拉卡拉)输入金额,交给陈先生输密码。付款凭条打印出来,小陈撕下来交给陈先生签字确认,此时张婷婷面前的手机提示有短信。张婷婷看了看手机,然后吃惊地望了陈先生一眼,双方疑似有简短对话后,张婷婷继续低头看手机,而陈先生则收好自己的信用卡离开视频可见范围。

小陈拿着写有客户名字的凭条和张婷婷继续核对,发现“POS签购单”上的银行账号确系自己手机短信提示的信息一致后,张婷婷再次露出惊讶表情,抬头寻找陈先生,却发现陈先生已离开。此时,另两位同事围拢过来继续核对,确认无误。张婷婷从右手边的座椅上抓过自己的挎包,取出手包里的金黄色信用卡核对,确认签购单上的扣款账号与自己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完全一致。

成都商报记者仔细观看视频,发现在整个刷卡过程中,柜台内四个人的工位没有变化(小陈从座位到刷卡机位后也没有变动),张婷婷的包也在右侧座椅上无人移动。客户给小陈的是黑色信用卡,从取卡插入刷卡机再到取卡,该卡的运动轨迹被监控拍得清清楚楚;而张婷婷放在包里的,则是一张金色信用卡。

“我以为我刷卡后提示短信会有延迟,对方当时说收到了扣款短信,我以为只是巧合。”6月3日,成都商报记者联系上了视频中的客户陈先生。陈先生告诉记者,自己确实于5月30日下午到该驾校刷了一笔2500元的保险费。此后,陈先生一直没有收到扣款的短信。第二天上午,陈先生返回该驾校,用同一张信用卡再次刷卡2500元。“这次刷卡后,很快收到短信,而对方则没有收到任何提示。”陈先生对此同样很困惑。

陈先生向成都商报记者回忆,他的交通银行信用卡是几年前办的,一直都在正常使用,从来没有发生过类似的情况。“以前刷卡,手机短信和交通银行APP都会有信息提示交易情况。”陈先生说,5月30号下午刷卡那笔交易,他至今没有收到任何提示信息,因此可以确信该笔消费没有成功。陈先生告诉记者,他确认当时刷卡使用的是自己的信用卡,自己输入的密码也是自己的支付密码。

“我的卡是中信银行的磁条卡,客户的卡是交通银行的芯片卡,我们之前并不认识,怎么可能客户刷卡扣我的钱呢?”张婷百思不解,于是向刷卡运营单位和银行分别作了反映,对方确认后台显示当时张婷婷确有一笔2500元的交易。“幸好刷卡的是老板的熟人,刷卡的店铺又是我们驾校,要是被刷到别的账户上,不就遭了?”在与银行交涉过程中,张婷婷同意银行对该卡冻结。

张婷婷告诉记者,自己的中信银行信用卡是2017年8月份办的,平时很少使用,在6个月前曾在驾校的拉卡拉POS机上有过一笔消费,此后再也没在此消费过。“这种经历让人感觉太恐怖了,人好好地坐在店里,包和卡就在身边,既没有被盗,又没有泄露任何个人信息,别人刷卡扣的居然是自己的钱。”张婷婷告诉记者,虽然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但她希望中信银行和拉卡拉运营单位、银行监管部门,能弄清事情原委,以免他人遭受损失。

中国人民银行长宁县支行营业部工作人员称,接到中信银行客户反映后,人民银行提取了涉事拉卡拉终端机,并调取了监控视频,分别向上级人民银行和拉卡拉公司报告和反馈了情况。“由于可能涉及技术问题,人民银行长宁支行暂时无法作出解释。”该工作人员表示:通过视频可确认张女士没有刷卡,中国人民银行宜宾市中心支行和拉卡拉公司将联合下来调查。

成都商报记者将该情况反映到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宜宾分中心后,后者风险部门及时通过电话与张婷婷取得了联系,并将相关信息上报到了中信银行总部进行调查。事发后张婷婷向当地派出所报案,目前长宁县警方已受理张婷婷报案并展开调查。

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刚就此认为,此事确实比较奇怪,还是第一次遇到。若经公安机关侦查证实系银行系统出错的话,事件还仅属于民事案件;但若有证据证明系他人盗刷张婷婷信用卡的话,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96条、第264条之规定,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将触犯信用卡诈骗罪;而若是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则构成盗窃罪。

四川鸿章律师事务所赵光华律师告诉记者,我国银行卡卡号有自己的编排规则,银卡号一般由16位或者19为数字组成,分为三个部分:卡号前六位是发行者标识代码(发卡银行)、第七位到倒数第二位是个人账号标识、最后一位是校验位(将卡号前面的数字采用一定的算法计算而来)。赵光华据此认为,不同银行的银行卡,其卡号是不可能相同的,此事不存在“误刷”。

“本案可能存在一方违法人员冒用当事人信用卡的行为,该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若刷卡金额达到一定的数额,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行为人须承担相应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赵光华律师表示,如果调查确证是银行或刷卡机运营单位的原因并造成客户损失的,则相应的责任主体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完善自己的技术设备,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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