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当降低社保费率 促进社保体系的良性循环和持续发展
近日备受关注的新个人所得税征收办法于8月31日下午正式通过,正式规定居民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为5000元。但是目前的社保费率仍然偏高,所以适当降低社保费率成为当前社保改革的首要问题。
社保缴费率是指雇员和雇主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总额占个人工资的比例。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对148个国家的统计,以养老保险为例,我国雇主缴费率为20%,有20个国家的雇主缴费率大于等于20%;我国个人缴费率是8%,有38个国家的个人缴费率大于等于8%。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9月6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为广大群众减负,并强调在社保征收机构改革到位前,各地要一律保持现有征收政策不变,同时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确保总体不增加企业负担,以激发市场活力,引导社会预期向好。
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透露的相关信息,是对近期市场上对于社保新规执行后将导致个税调整后到手工资反而变少的普遍担忧作出的回应,即释放出以稳定为主,不强化征管的态度。
所谓社保新规,指的是将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由劳动保障部门或税务部门合作征缴的模式,改为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市场普遍担心,税务部门将改变以往社保部门的征缴模式和优惠,加强征缴力度。
综合媒体报道,安徽、河南、江苏、湖北、四川等地的税务部门因企业拖欠社会保险费,纷纷向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理论上讲,追缴社保并无问题。只是,现实来讲,我国合规缴纳社保费的企业比例一直很低,根据2017年的《中国企业社保白皮书》显示,22.9%的企业统一按最低基数缴费,仅有24.1%的企业社保缴费基数完全合规。
也就是说,75.9%的企业没有按照员工实际工资来核定缴费基数。如果大规模追缴,或者以后强制按照实际收入收缴社保,很可能涸泽而渔,弄巧反拙,陷入越催越少、越少越催的恶性循环,影响经济复苏与社会稳定,于社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亦无益处。
按规定缴纳社保的比例低,很大程度上和我国社保费率偏高密切相关,尤其是在社保能提供的保障与缴纳的费用不匹配的情况下,缴纳社保的动力更小。曾任财政部税政司首任司长的刘克崮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提出,由于社保费、公积金以及间接承担的增值税较高,建议把增值税率、社保和公积金费率降下来,利用这个给广大民众降税费空间。
任何政策都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决策层对于我国社保费率偏高的情况是有所察觉的,此前也作出过一些努力。例如,2015年以来,我国先后4次降低社保费率。但目前社保费率还是偏高,所以,李克强总理才提出要抓紧研究适当降低社保费率。
有观点指出:“按实际收入多缴了社保费也并不吃亏”,理论上固然没错,只是,就算不计算通胀,要享受社保的待遇也不在当下。现实情况是,如果强制按实际收入征缴社保,会造成企业实际负担增加,而个人实时的可支配收入尤其是现金流就会减少。
经西南证券的估算显示,社保新规施行后覆盖面扩大总计最大将增加年社保收入约1.65万亿元,不考虑劳动力市场变化的静态估计下,企业盈利可能下降1.2万亿元,占企业年利润的6.3%,居民可支配收入可能减少1.5%。这等于逆了减税的时代潮流,也与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提升国民生活水平的政策目标相悖。
为企业减负、为社会减负,提升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提高国民的幸福感,是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题。降低社保费率,为减税腾出空间,为社会、企业和民众减负,释放出市场经济的活力与居民消费的购买力,方能促进社保体系的良性循环和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