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被自家轿车碾死索赔无果 法院竟然这样判
车主被自家小汽车碾死,家属找保险公司索赔无果告上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判决保险公司赔偿60余万元;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法院审理后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017年11月的一天早上,胡某(化名)前往小区院内取车。20分钟后,附近居民发现他在院内下坡路段被碾压于自家小汽车车头右前轮下方。
民警接报警赶到现场,与居民一起将胡某救出并送至医院,遗憾的是,胡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查,该车辆所有人系死者胡某本人,蹊跷的是,事发时处于熄火、锁门状态,且未有与其他车辆接触痕迹。警方勘查发现,当时,胡某停车的位置不在停车位,周围既无监控,也没有目击证人,只发现车辆停在一处坡道上,无法查证事故具体成因。
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商业三责险购买了不计免赔险。同时还购买了限额为10万元的驾乘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以上保险的被保险人均为胡某,事发时均在保险期间内。
死者家属找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死亡原因不明,不排除他杀可能为由拒绝赔偿。死者家属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一审判保险公司赔偿60余万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证明,已证明本次事故系一起交通事故,只是具体成因尚未查清。
胡某虽系肇事车辆投保的被保险人,但从事发后交警部门勘察现场可见,胡某在事故发生时位于车辆之外,符合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所约定的“第三者”的特征,其身份事实上已转化为“第三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规定之精神,投保人亦可以转化为“第三者”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家属60余万元。
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提请上诉,请求改判其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认为本案不能以侵权责任认定,且不应将本案的受害人作为本次事故车辆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的赔付对象。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胡某的死亡原因经交警部门调查和法医鉴定,系交通事故所致。事故车辆虽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3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保险公司交强险保单背面所附《交强险条例》第10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交强险不负责赔偿和垫付:……(二)被保险人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这些规定和约定都在交强险中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外。
胡某作为被保险人,其身份转化为“第三者”的依据并不充分,其家属作为胡某的直系亲属要求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