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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后不交房 故意将房屋抵押给信托公司 判1年半

昨天下午,随着审判长法槌落下,在民事案件一二审均结束后,故意将房屋抵押给信托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李某为他的行为付出了巨大代价——他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他抵押给信托公司的这套房子,抵押权纠纷目前也已经进入二审程序。

卖房

昨天下午,李某被从看守所押至法院。虽然被自诉人王女士起诉,但在开庭之前,李某一直是自由之身。他们之间的纠纷由2016年买房而起。

2016年初,王女士以160万元购买了李某位于通州区安顺北里的一套房子,双方约定了置换周期,签订了购房协议,王女士交付了10万元定金被很快进行了网签。但是,此时房产市场快速升温,李某和他的代理人不再配合房屋中介进行任何后续工作,王女士也拒绝了他“增加几十万房款”的要求。双方开始僵持。随后,王女士将李某起诉到通州法院,由于案情非常简单,一审、二审均判王女士胜诉,法院判令李某继续履行合同。

但是,当王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时,执行法官突然发现,这套安顺北里的房子上已经设定了抵押权,原来是李某已经将房屋抵押给了一家信托公司,尽管法院查封房屋,但由于设定的抵押权,使得法院无法强制过户。而李某也不再接听电话,法官到他的住所地也找不到此人。王女士被迫又向通州法院提起了刑事自诉,要求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收案后,在通州法院解决执行难和打击拒执犯罪的关键时刻,朱长军副院长和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负责审理此案。经过多次联系,李某终于来到法院,但是在法官讯问时,他坚决不承认拒绝执行法院判决的情况。此时李某曾表示,如果王女士将所有房款都给他,他可以解除抵押。王女士于是拿出150万元,交到了法院。

但经过了解,原来事情极为复杂:信托公司已经将李某告上法院并胜诉,要求他偿还抵押款和罚息近200万元,只有还清这些钱,房子才能解除抵押。此时信托公司已经申请了执行。但更让人瞠目结舌的是,李某和他的代理人卢女士在其他法院还有一起借贷合同纠纷,卢女士胜诉,并且申请将王女士预交到通州法院房款的80万元进行了保全。

这边在协调解决房子的事儿,那边的刑事自诉案件也如期开庭。法院为被告人李某指定了辩护律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李某辩解说,是因为王女士有过错,拒绝支付首付款,才导致了违约。同时,他是先进行的房屋抵押,之后才收到的二审民事判决,虽然口头上承认有错,但始终否认自己存在犯罪行为。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围绕一些疑点又进行了细致的调查,调取房屋抵押登记信息、向房屋中介取笔录,最后确认,根据双方合同和生效的民事判决,王女士支付首付款的时间并无延迟,李某与信托公司签订抵押合同时,确实还没有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但是他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抵押登记,却是在收到二审民事判决书之后。此前,李某已经将房产证和还款材料交给了房屋中介公司,他在和王女士的诉讼进行到二审期间,曾将房产证挂失,补办了房产证之后,才将房屋再次抵押给了信托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合议庭鉴于李某始终否认犯罪,决定对他采取逮捕措施,李某于是被关押进了通州区看守所。

昨天下午,本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法律,明知负有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在有能力执行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司法秩序和自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情节严重,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据了解,关于这套涉案房屋的纠纷,王女士已经向法院提起撤销房屋抵押权的诉讼,法院一审以“信托公司未尽到全面核查义务,存在重大过失,不应认定善意抵押权人,无法取得抵押权”,判决李某与信托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注销手续。该抵押权纠纷正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表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当前法院解决执行难的有力武器,通过刑法引导和威慑,督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是该项罪名设立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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