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男为骗保杀害妻儿 保险公司真那么容易被忽悠?
近日,又有媒体曝出天津一男子疑买3000万保险后在泰国普吉岛杀妻。中国驻普吉领事办公室回应称,普吉当地警方已控制该名男子“协助调查”,女方家属已抵达普吉岛。此前天津警方也表示,涉事男子涉嫌诈骗,已立案。
两起重大骗保案引发关注
从10月12日至12月12日的两个月时间内,两起骗保案引发社会持续关注。今年10月份,湖南娄底一起骗保案也引发社会关注。某男子因想逃避拖欠十余万元的网贷,故瞒着妻子偷偷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赔偿金额为100万元的人身意外险,受益人为妻子。随后该男子伪造坠河现场骗保,殊不知妻子信以为真,最后带一双儿女自杀。
近期,天津男子张某给妻子购买3000多万元的保险后,带着妻女去泰国普吉岛旅游,并在一家私密性较强的别墅酒店将妻子谋杀,后伪造现场向岳父母撒谎称“妻子溺亡”。最新消息显示,该男子涉嫌诈骗,已立案并被泰国警方控制。
生活比电影精彩,但有时也比电影更残忍。言情小说与影视剧中常出现的抛弃妻子桥段让人愤慨,现实中却还有一种更彻底的恶,就叫骗保杀妻。而且,这不是第一次发生。
骗保命案为何会频发?
实际上,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种情况主要发生于人身保险。由于人身保险是以人生命以及健康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这类保险除个别的具有“两全”储蓄性质的险种外,一般都是以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者发生疾病为赔偿条件。从具体险种来看,意外险和寿险是该类骗保的两大险种,上述骗保案例中涉及的保险也主要为寿险和意外险。
一家中型寿险公司个险业务人员表示,一方面,由于保险合同较为晦涩难懂,一些消费者也不会主动去通读保险合同,对合同列明的免责条款不会特别留意,更不会去了解《保险法》。另一方面,部分保险营销员在推销保险的时候,侧重讲解保单权利,对一些可能不会获得理赔的情形规避告知。两方面因素造成消费者信息不对称,给骗保留下“想象空间”。
细究下来,骗保现象层出不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错误的保险认知,一些投保人、利益相关人对保险和风险存在重大认知偏差,认为自己花钱购买了保险,不让保险公司赔点,总觉得自己亏大了。二是利益驱使,一些人从社保或商业保险中看到了不劳而获、一夜暴富的所谓“机会”,通过伪造等方式骗取社保基金或者商业保险金。
三是存在制度或者经营漏洞,需要逐步完善。针对骗保的监督手段有限,部分人认为有利可图、有空可钻。例如,在天津男子疑买3000万保险后杀妻一案中,有媒体曝出该男子购买的保险涉及数家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均为其妻子,但被保险人签名疑与其妻子字迹有差异。
谴责渣男时,别漏了保险公司
在天津男子张某杀妻骗保这个案件中,被投了这么多保险,当事人居然不知情,也要追问保险公司是如何搞业务的。有媒体报道称,目前资料保单中,当事人的签字很可能不是本人签的,如果是这样,就涉嫌违规操作。
那么,保险公司存不存在违规行为?这些保单是怎样经过保险公司审核的?抑或者,里面是否牵涉利益交换?要知道,张某此前在保险公司工作过,办理保险过程中是否有内部人协助?具体来看,在此这个案件中,有几个匪夷所思的点:
一是凶手曾在保险公司任职2个月。凶手在与妻子结婚后便辞掉银行的工作,随后长期失业的状态下,能顺利入行保险业2个月,是因为保险销售行业入行门槛太低了?
入行门槛低则意味着风险重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牵扯的却是无数人的利益。为了能拿下单子,不少销售员不择手段。很多人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在很多风险条款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就被坑了。而凶手这种情况则是“自身对保险一知半解,还打算谋财害命”。
二是伪造妻子签字,竟能蒙混过关。保险机构在签单的时候,应该有严密的审查流程。但保单的签字字迹差异这么大,却不被发现。大胆猜测一下,张某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为其购买巨额理赔寿险,并且在假冒妻子签名的情况下,依然能通过保险机构的审核,这当中是否有什么灰色内幕?
三是为何张某能在多个机构购买寿险而不被怀疑。值得注意的是,在妻子父母发现的四份保单中,投保信息均显示受益人为“法定”,而“法定”的意思是,“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由其法定继承人受益,张轶凡作为配偶,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此案件中,张某只给妻子买寿险,而且是巨额赔偿类型,指定受益人为自己,此举已经相当可疑。为何张轶凡投保时,没有引起任何一个保险机构的怀疑?那么,保险公司在产品的设计和风险规避上,是否该予以完善呢?如何鉴别渣男当然重要,但保险产品的设计,充分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与知情权,才是防止此类案件发生的根本。
加强对道德风险的预防和管控
综上案件,保险公司既要依法正常履行保险合同当中约定的义务,又要注意预防、甄别潜在的道德风险,防止保险成为不法分子的工具,对他人和社会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因此,有专业人士认为保险业应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对道德风险的预防和管控。
一是保险机构要加强保险合同订立前的背景调查。对普通的家庭和个人而言,保险费用的支出一般不会超过家庭年收入的10%。建议在保险合同订立前,保险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家庭及个人债务情况、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心理状态进行初步的背景调查和评估,对于明显超出投保人及其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投保行为,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以避免潜在道德风险的产生。
二是规范保险销售行为,减少程序瑕疵。近年以来与道德风险有关的一些案例,发现相当一部分案例在保险销售阶段存在程序性瑕疵。如上述“杀妻骗保”案,据媒体报道死者家属发现的十几份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签名均与死者本人签名字体不同,虽然目前最终结论尚未得出,但实践中保险合同中的“代签名”现象确实很常见。虽然并不是所有的“代签名”都会导致道德风险发生,但是保险销售过程中一旦出现“代签名”未如实告知"等程序性瑕疵,将会极大增加道德风险发生的概率。
三是构建反保险欺诈的业内信息共享机制。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实践中往往表现为保险欺诈。建议保险业应关注具有“理赔明显超出一般频次”、“在多家保险机构购买同一类型保险产品”等特征的“高风险客户”,在不侵犯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建立共享反保险欺诈信息系统,提升行业整体反保险欺诈的工作效率。
四是行业应合力推动保险欺诈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近年来,国家对于失信人员的执行力度在不断增强,有效地促进了个人的信用机制的建立。受此启发,建议保险业应加强与征信机构的沟通,逐步推动与保险欺诈相关的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以不良信用记录的形式对保险欺诈者形成个人信用压力,加大保险欺诈人员的违法成本,以期从根本上防范保险欺诈行为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