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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签400万债务到底怎么回事 一审判其支付欠款

喝酒不可怕,可怕的是酒后误事铸成大错。有一位男子在酒后签了一份对账单导致债务累积到400万,那么酒后签400万债务到底怎么回事?明明酒后不清醒的情况怎么可以当真,法院怎么判其支付欠款,我们一起来揭秘真相。

酒后签400万债务

"钢材款已经付清了,还多付了32万元。一次酒后,钢材供应方让我签了一份160万元的钢材款对账单。2018年3月收到起诉书,12月高陵法院判我们一审败诉,现在加利息要还400万元。"黄某称,钢材款是否支付应以送货清单和付款明细为依据,"送多少货付多少钱,双方拿出凭证一对就清楚了,单凭一张对账确认单判决是否合适?"

辩称已付款却被起诉

"我老婆张某是高陵建司龙江秀水园二期项目部负责人,我为她出资。2013年10月至2015年1月,顺天公司给项目部供应钢材。"黄某说,2014年4月8日,陕西顺天物资有限公司与高陵建筑工程公司龙江秀水园二期项目部签订了钢材供应合同,"在此期间,顺天公司供货20次,我们付款23次,钢材款算下来是340万,我付了372万,还多付了。这些都有送货清单和付款明细。"

2015年7月5日,"我与顺天公司当时的负责人梁某喝酒后,他拿出一份160万元的对账确认单让我签字。我喝多了就签了。"黄某说,自己签字后本没在意,2018年3月8日,他们收到了一份起诉书,"2017年10月11日,梁某将债权转让给了程某,用对账单抵债。2018年2月程某起诉了高陵建司,拿着对账单找我们要钱。"

黄某认为自己并不是项目部工作人员,与项目没有法律关系,这份对账单应该为无效合同。黄某说:"对账单上当时只有我的签字,后来程某在法院上拿出的对账单上多了我老婆的私章,还签了项目采购人员高某的名字,上面的公章不是我们盖的。供货付款都有记录,一对比就知道欠不欠钱。"

一审判其支付欠款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显示,张某为该项目负责人。一审过程中,程某认为这份《对账确认单》具有法律效力,暂计算至2018年2月9日,高陵建司应支付全款160万元及违约金151.04万元。

梁某称,对账单是他和高某、黄某签的。“转让债权是因为欠程某钱,高某之前否认对账单上的签字,这一点可以去做鉴定。”判决书显示,秀水园项目与顺天公司存在钢材供应关系,张某辩称:“我是项目部负责人,2015年7月5日的对账确认单我不清楚,黄某不是项目部工作人员。”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9日,顺天公司向高陵建司邮寄债权转让通知书,高陵建司于2018年1月30日签收,并向顺天公司回函,对其与顺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予认可,对债权转让也不予认可。法院认为,高陵建司授权张某可以刻项目印章,但项目章未在公安机关备案,不具有唯一性,依法对该对账确认单予以采信。

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可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通知债务人,顺天公司转让债权合法,也履行了通知义务。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高陵建司10日内支付程某欠款160万元及违约金。

案件已上诉至西安中院

"高陵建司欠我们钢材款160万元一直不给,对账单是在项目部工地签的。项目部负责人是黄某他媳妇,但实际上是由黄某负责。对账单上的公章是我看着他们盖的。"梁某称。据了解,高陵建司一审败诉后,2018年12月11日已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状称,梁某陈述对账确认单是他提前制作好的,在酒店与黄某喝酒后让黄某签字,从酒店出来后去工地找高某签字并加盖了公章和张某私章。正常手续应由双方负责对账结算后形成的结算为准,梁某单方制作的对账确认单存在多个问题,比如黄某不是工地员工无权代表项目部签字等。

律师说法

赵良善认为,本案中,虽然黄某在对账单上签了字,但如果确认是在喝酒状态下所签的,醉酒导致意识不清的情况下签字并非真实意思表示,这张对账确认单就不真实。虽然黄某系张某的配偶,或许参与过货物交易,在法律上可认定为黄某的签字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但我国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如果黄某对最后的对账确认单持异议,就需举出双方全部交易明细单及付款细明单。法院需查清双方真实的供货情况及付款情况,而不能简单地凭一张对账确认单作为定案依据。黄某在此案中负有很大举证责任。

法院判决讲证据

张跃胜认为,法院判决往往是依据双方证据而认定的。民事审判中,谁主张谁举证,法院没有义务主动调查。原告提出了对账确认单,被告如果不认可就应提出相关证据,否则就要承受不利后果。

一般来说,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公章,并且需要在取得执照时去工商局备案。在建筑安装行业中分包很常见,公章多刻的情况非常普遍,司法实践中法院很少认定哪个是假章。且本案中公章并未备案,张某也得到授权刻章,说对账确认单上是假章要证据。对于黄某签字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张跃胜表示,并不是只有法定代表人等与公司有法律关系的人才能签字,有授权委托书的人也可以签字。

此外,黄某如果在项目中有明确工作,对方日常商业交往中都是联系他,找他签字就是可以的。对账确认单并不是单独合同,而是买卖钢材合同执行的确认,因此不能称之为"无效合同",如果要主张"对账单不是真实意思的表达",还需要被告一方举证。

日常生活警惕乱签字

赵良善提醒,日常生活中不要在书证上乱签字,签字前一定要仔细看清所签内容。我国《民法总则》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除非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才可认定签字行为无效。"

大家尽量不要在酒桌上谈生意,虽说酒桌上谈生意最快成功,但别忘了“有心人”会拿酒做坏事,从中摄取大量资金,在每一次合同签字前都要细问合同规则,发现不妥立刻停手,使得自己减少更多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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