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应入民法典 2019夫妻债务认定最新消息
一直以来,夫妻离婚后的债务问题,都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虽然在2018年,司法曾对新婚姻法24条进行补充,但相关的遗留问题依旧存在。近日,在全国两会上,有人大代表建议夫妻债务应入民法典,下文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建议夫妻债务应入民法典
安徽滁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工会主席、人力资源部主任陈建银当选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后,逐渐走近了一个群体——“24条受害者”。“民有所呼,我有所应。”陈建银说,今年两会,她要为他们“发声”。
“既然知道了这些信息,我觉得自己的压力还蛮大的,有必要出来发声。”陈建银说,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应写入民法典。围绕夫妻债务问题,她今年准备了《关于民法典完善夫妻债务规则保障婚姻家庭安全的议案》和《关于加强监督妥善化解夫妻债务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
“被负债”现象不仅仅是个案
陈建银说,去年5月,一位虽是同一系统但未曾谋面的同事,得知她当选了全国人大代表,便找来向她介绍了一些人因“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被负债”的事情。之后她慢慢走近了这个群体,发现“被负债”现象不仅仅是个案。
1981年正式施行的《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2003年12月,最高法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约定为个人债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负债方”。
一些受害者在网上感慨:“你都不知道,哪天突然就有个陌生人,拿着一张你前夫在婚内签字的巨额借条,加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来向你讨债。”
陈建银回忆,当地有一个“被负债”的老师找到她,“来的时候就哭”。听完对方的诉说,她更坚定要弄清这个现象背后的问题。
建议将“共债共签”原则写入民法典
除了接触“被负债者”、咨询法官等,陈建银还上网查阅了相关资料。接受红星新闻记者采访时,她拿出打印的一摞资料介绍说,2017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展开备案审查后,2018年1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新《解释》”),强调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的原则。
“在外面借债,夫妻俩必须签字。如果我没有签字,那你债权人要举证,证明这钱确实用于我们夫妻共同生活。”陈建银解释,银行早就采用共同签字的风险控制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强调夫妻双方知情合意,既有助于降低债权人的交易风险,也有助于保障夫妻对共同债务的知情权。
遗憾的是,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中,却没有体现这最新的司法解释精神。而且,草案稿中还删除了《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从一个个案,到一个社会群体,作为一名代表,既然知道了这些信息,我觉得自己的压力还蛮大的,有必要出来发声。”陈建银说,今年两会她专门就此准备了议案,建议将“共债共签”原则写入民法典,这有助于从立法层面加强监管民间借贷乱象。
对于“共债共签”,陈建银举例,可以体现为,对债务的发生,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举债方配偶对其予以事前同意或事后追认,这样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专家认为“共债共签”有益平衡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滁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工会主席陈建银建议,将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写入民法典。对债务的发生,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我没有签字,那你债权人要举证,证明这钱确实用于我们夫妻共同生活。陈建银解释,银行早就采用共同签字的风险控制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强调夫妻双方知情合意,既有助于降低债权人的交易风险,也有助于保障夫妻对共同债务的知情权。
近年来,夫妻一方尤其是离婚后的一方莫名其妙地“被负债”,需为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承担责任的事件屡有发生,有的甚至背负巨额债务。因而,将夫妻共同签字确认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主要依据,无疑是对夫妻权益的有益平衡,且有助于避免“二坑”现象,即少数夫妻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权益,或者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
总的来说,实行“共债共签”规则,在夫妻双方知情合意的情况下,通过共同签字来承担债务风险,能够很好的解决“被负债”现象的发生,也是夫妻权益的有益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