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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要分一半房子 婚前房产算共同财产吗

近日,杭州一起婚前财产纠纷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关注。据了解,杭州的一对情侣,在婚前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首付款和后期大部分按揭款都是由男方出钱,但女方却认为是这是双方的共同投资行为,表示分手要分一半房子,下文就来带大家了解一下。

分手要分一半房子引起热议

杭州男子小张(化名)和姑娘婷婷(化名)原本是一个单位的同事,2013年,小张向婷婷告白,两人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

还1.4万元房贷要分一半房

之后两年里,两人的感情持续升温,家里人也开始帮着一起筹备婚事。在此期间,婷婷多次委婉提起,希望婚后能有一套属于自己的房子。

俗话说,准女婿和丈母娘的距离,只差一套房。为了表达诚意,维系感情,同时也考虑到往后生活中可以减少家人间的矛盾,手头并不宽裕的小张咬咬牙,答应了买房的要求。

婷婷很高兴,立马找到在房产中介公司上班的堂哥帮忙,一番物色下来,最终选定了位于江干区的一套小户型住宅,总价约100万。

2016年初,两人一起买下了这套房子,签订合同当天,由小张支付购房首付款34万元,余款以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婷婷作为房屋共有人,也在银行贷款合同上签了字。

房子最终登记在小张和婷婷名下,为两人共同共有。

可计划赶不上变化,让人没想到的是,小张和婷婷开始同居生活后,时常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矛盾日渐激化,一年以后,两人因为性格不合决定分手,婚事自然也黄了。

两人经济上没有其他纠葛,最大的问题就是这套房子。小张认为,这套房是“彩礼”,现在婚结不成了,彩礼自然应当归还;婷婷则认为,房产证上登记了两个人的名字,就是两人的共同投资,既然要分手,房子就应当一人一半。

两人为这事争执不下,最后,小张一纸诉状把婷婷告上了法院,要求她返还作为“彩礼”的房子份额。

在庭上,两人针锋相对,都不肯让步。

小张说,自己当初之所以买这套房,就是为了和婷婷结婚准备的,主要也是为了照顾婷婷的情绪,虽然房子登记在两个人名下,但首付款和后期绝大部分按揭款都是他付的,如今结婚愿望落空,婷婷理应返还房屋的共同份额,他可以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

对此,婷婷并不认同。她说,房子不是为了结婚才买的,是她和小张的共同投资行为,而且如果不是有自己堂哥帮忙,买房也不可能这么顺利。

对于房子现在的价值,小张和婷婷都认可,目前市场价约在180万元左右。

“再说了,房子的按揭款我也还过3个月,一共1.4万元,所以房子我要分一半!”婷婷说,房屋所有权自己可以不要,但一半的份额,小张必须折价补偿给她。

下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案件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基于何种目的购置了案涉房屋,也就是说,这套房子究竟是男方说的“彩礼”,还是女方说的“共同投资”。

法官认为,如果真的像婷婷所说,房屋属于两人共同投资行为,那么是要讲求回报的。从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婷婷仅归还了三个月的按揭贷款,其余的首付款和按揭贷款均由小张负责偿还,他的投入是远远大于婷婷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将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并约定为共同共有,甚至在分割房屋时双方各享有一半的份额,这种做法明显与常理及投资的惯常做法不符。

反之,小张和婷婷原本是恋爱关系,且二人都到了适婚年龄,小张考虑到二人婚后的生活购置了案涉房屋,为了表达结婚的诚意,购置的房屋登记在二人名下。

综合上述情况考虑,小张主张的“彩礼”一说显然更为合理。

法院认为,既然这套房屋的份额属于“彩礼”性质,那么现在两人已经结束了恋爱关系,且实际没有登记结婚,共有房屋的基础丧失,婷婷应当返还小张交付的“彩礼”——也就是其占有的房屋份额。

考虑到房子价值的上涨,且小张愿意多给婷婷一些作为补偿,下城法院最终判决房屋归小张所有,由小张支付给婷婷房屋折价款35000元。

夫妻婚前买房算共同财产吗

1、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结婚前,一方已经购买,付清房款和拥有所有权的房子显然属于一方的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产权人如果是出资双方,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登记产权人为出资中的一方。如果婚前登记为一方,按以结婚为目的的增预处理;婚后登记为一方,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所以说,对于上述新闻,法院的判决是非常合理的,因为女方无法证明这是属于双方的共同投资行为,同时归类为共同财产,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分手要分一半房子的要求,明显是得不到法律的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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