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将试点个人破产 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公司破产与个人破产是不能混为一谈的两种概念,它们的区别就在于,企业的破产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一种经济行为,而个人破产,是由于个人资产不足以抵偿债务的一种情况,值得注意的是,深圳将试点个人破产制度,该制度也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11月9日,《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正式发布,该《意见》指出,广东深圳将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构建完善的市场主体进入、重整和退出机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全面落实个人破产案件裁判在特区内外的法律效力。
另外,上述《意见》还提出,扎实开展自然人破产法改革试点,深化企业破产重整、预重整、执行转破产制度改革,尤其是针对中小企业的重整机制,更应予以持续推动,同时,推动深圳法院率先试点的个人破产诉讼生效判决在广东省乃至全国各地的执行。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介绍,个人破产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接下来,将探索建立泛亚太地区破产重整中心,还探索将区块链技术应用到破产事务的办理当中。
需要注意,个人破产法实施后,并不意味着个人破产后无需再承担债务,它不是直接豁免的,除非在满意相应条件后,经过一定的监督期才可豁免,而且,自然人破产后,在监督期内,该还的钱一分也不能少,不但如此,监督期内的消费会受到很大的限制,包括生活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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