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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听证重申红线 监管措施不可代替行政处罚(4)

积极创新听证工作方式

与此前证券市场涉嫌违法案件听证流程相比,这批案件采取集中听证的方式,使得听证效率大为提高。记者获悉,证监会以后还将根据强化执法效能的需要,选择适当的案件采取集中听证的方式对案件进行处理。此次上市公司大股东涉嫌违法减持股份案件审理所确定的量罚标准和原则,也将在今后一以贯之地持续适用。

证监会执法人员表示,证券市场违法行为多种多样,对于某一类相似的违法行为,采取集中、统一的调查、审理方式,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有利于社会公众监督。此次集中处理,统一量罚标准的工作方式将会在今后类似案件中继续使用。

该执法人员说,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的利益。

《证券法》第86条,是上述法律精神的详细注解和规范落实。涉案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较中小股东而言,具有明显的持股优势和控制地位,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大比例减少(达到或超过5%)的事实,意味着公司的控制权发生变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属于重大信息,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在尚未披露之前,中小股东及其他投资者毫不知情,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具有信息优势,应当依法戒绝交易,否则不仅侵害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也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该类案件中当事人当披露不披露,当限售仍减持的违法行为,是对法定义务和诚信准则的公然违背,严重破坏了市场秩序,极大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信心,必须依法受到应有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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