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设备:充电产业迎利好 扶持政策密集出台
《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公开下发。与《征求意见稿》相比,终稿对各地奖补标准、电动车推广比例、各地方案上报时间进行一定调整。删除“原则上中央、地方奖励不得重叠支持同一项目”;新增“公共机构考核奖励办法”。
《通知》终稿具体调整。《通知》对各地电动车推广量占当地新增及更新汽车总量比例进行了调整,重点地区推广比例门槛有所降低。其中一类地区(包括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调整为2%、3%、4%、5%、6%(原为3%、4%、5%、8%、10%);中部省(包括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和福建省,调整为1.5%、2%、3%、4%、5%(原为2%、3%、4%、5%、6%);其他省(区、市)调整为1%、1.5%、2%、2.5%、3%(原为0.5%、1%、1.5%、2%、3%);此外,各省(区、市)向五部门备案推广实施方案时间由2016年3月底前改为4月底前,各地奖补标准亦有较小变动。
中央奖补测算。根据《通知》,我们测算,“十三五”期间,一类地区中央财政合计基础补贴5.3亿元,二类地区基础补贴3.5亿元,其他地区基础补贴约2亿元,上限均为8亿元。一类地区包括10省市,合计基础补贴53亿元,上限80亿元;二类地区包括6省市,合计基础补贴21亿元,上限48亿元。
充电产业规划、扶持政策密集出台。近半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5项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及通信协议国家标准”、“住建部推进文件”相继落地,剑指充电标准、用地、审批等多个产业痛点。此次“十三五”奖励政策终稿发布,明确了“十三五”期间奖补标准,以新能源汽车推广量为衡量标准,可同时刺激新能源汽车推广和充电设施建设进度。
后续政策快步跟上。《通知》指出,2016年4月底前,各地将电动车推广方案及充电设施管理办法上报备案,逾期将无法享受国补。此外,充电产业引入碳交易机制,亦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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